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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避免领导干部在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公安部门立案调查期间继续行使职权而造成不良影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涉嫌违纪违法是指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对涉嫌违纪违法领导干部的停职处理程序:
(一)纪检机关及监察部门立案调查或实施“两规”、“两指”,对需要停职的,由市纪委报经市委同意后,对被调查人作出停职决定,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二)司法机关及公安部门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将情况书面报告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同时,被调查人所在地区党委或所在单位党组(党委)须将主要情况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接到报告后,根据涉嫌违纪违法的基本事实,提出停职建议,报经市委同意后,作出停职决定,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或由市政府任命的市委管理干部,其停职决定还应当分别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
第五条经查实,被停职领导干部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犯一般性错误或虽有犯罪行为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由提出停职建议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是否恢复其职务的建议,报市委决定;没有违纪违法问题的,由提出停职建议的单位向市委提出恢复其职务的建议,经市委同意作出恢复其职务的决定,抄送相关单位。
第六条各县级市、区委和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以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商中共苏州市纪委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