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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的宏观管理,进一步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质量,根据《2001-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的对象是由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主办、干部教育培训施教机构承办的培训班。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第四条培训质量评估包括培训综合质量评估和课程评估。培训综合质量评估是对培训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包括下列指标:
(1)培训方案。包括对培训需求调研、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考察安排和培训时间长短、进度等的评价;
(2)培训实施。包括对教学内容、教材资料、教学水平、教学方式方法和教学组织管理等各项的评价;
(3)培训保障。包括对培训设施满足培训需要程度和食宿等生活条件的评价;
(4)培训效果。包括对达到培训目标程度、提高工作能力和培训班总体满意度的评价。
培训课程评估是对每门课程的评价。评估的指标包括教学内容、教学讲解、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
根据培训班类别、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规模等的不同,可对培训评估指标进行调整。
对每项指标的评估分满意、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等次,也可以直接进行量化评分。
第五条培训主办单位负责对培训班进行培训质量综合评估,施教机构组织对培训班每门课程进行评估。
第六条培训质量评估一般采取问卷调查的方法进行。根据培训班具体情况也可以采取组织对学员进行考试考核,召开由培训主办单位、施教机构和学员代表共同参加的座谈会,组织专家听课,听取学员单位意见和对学员学习效果进行跟踪了解等方法进行。
第七条评估结束后,培训主办单位要对评估数据进行分析,作出评估结论,及时反馈给施教机构。施教机构要认真研究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培训主办单位提交改进报告。
第八条培训主办单位和施教机构要建立培训质量评估档案,将各类培训班的培训质量评估报告以及学员成绩、教学方案、教学计划等材料一同归档。
第九条培训主办单位要根据评估结果,优选施教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对学员反映好、培训质量较高的施教机构,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培训主办单位可在政策和培训任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多次评估问题较多的施教机构,培训主办单位要要求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不安排其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对某一门课程的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设计课程或调整授课教师。
第十条各地、各部门都要对开展培训质量评估情况进行检查汇总,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干部教育培训施教机构进行培训质量检查评估,通过检查评比,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