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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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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条例

第一条为做好市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计生厅字[]172号)和《省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病残儿医学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口计生委成立市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库,聘请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对工作认真负责、富有临床经验、具有副高以上相关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由医疗部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推荐,聘期3年。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者的病情,从专家库中抽区3—5名专家组成鉴定组。鉴定组组长由市人口计生委分管科技副主任担任。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负责市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受理与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县(市、区)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小组(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除外),对需要鉴定的并发症进行一级鉴定。经县(市、区)级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方可申请市级鉴定。

第四条申请人不服县(市、区)一级鉴定结论申请市级鉴定,需提交以往鉴定及诊疗记录、医学检查报告等材料,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口计生委。

第五条市人口计生委接到并发症鉴定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初审,于1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及鉴定时间。市级并发症鉴定根据县(市、区)申报情况不定期进行。

第六条市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和医学处理意见由市人口计生委向申请人及有关县(市、区)人口计生委书面反馈。申请人不服市级二级鉴定结论的,应自收到鉴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口计生委提出省级鉴定申请。

第七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费由申请人所在乡镇(街办)承担或垫付;有关检查费用一般由申请人垫付,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由乡镇(街办)承担或垫付。

第八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依据现仍为国家卫生部一九八九年七月颁布的《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