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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区司法局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计划、执行、监督体系,提高街道司法所工作执行力,保障司法行政工作各项重点目标任务的顺利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内容
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一)《**区司法局年度重点工作要点》;
(二)《街道司法所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区司法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需司法所办理落实的有关事项。
二、督查程序
(一)督查事项的确定。根据区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司法局年度工作要点》,各职能科室依据各自职责对年度工作逐项分解,形成《司法所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司法所年度工作重点、目标任务及完成时限,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与各街道司法所签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督查事项的办理。各街道司法所要严格按照年度工作要点及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认真梳理,编制、提报每月重点工作计划,按照每月工作计划,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对区司法局临时交办的其他业务事项,司法所在做出安排部署后,应向区司法局作出反馈;对组织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区司法局汇报,研究具体实施方案。
(三)督查事项的催办。区司法局在各街道司法所每月重点工作计划提报后,将组织业务科室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并进行催办,以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四)督查事项的反馈。各街道司法所每月报告重点工作完成(进展)情况。对司法所上报的工作完成(进展)情况,区司法局将通过实地核查等形式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司法局部将责成司法所重新办理。区司法局每月将对各司法所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
三、责任追究
对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及区司法局交办事项抓得不紧、落实不及时、敷衍应付,没有按规定时限完成或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区司法局将予以通报批评,督查结果将纳入司法所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范围。
本制度自之日起实施,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