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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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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升服务与管理水平,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网上备案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一项免费服务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网上备案。

暂不具备网上备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到青岛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相关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劳动保障部门拷取劳动合同网上备案表格,填写相关信息,按照管理权限向劳动保障部门报盘备案。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工作。其中,驻市内四区中央、省、市属用人单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大厅负责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工作,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由市外企服务中心负责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工作,其他用人单位由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工作;驻五市三区的用人单位由所在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工作。

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或无法判断其管理权限时,其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工作由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第五条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后,应在30日内进行备案。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备案。

第六条用人单位备案的信息应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行业、组织机构代码、经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学历、技能情况、合同备案类型、用工形式、职工身份、工种、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解除(终止)合同的原因等。

第七条用人单位进行网上备案前,应先填报《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业务申请表》和《“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即可办理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业务。

《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业务申请表》和《“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可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部门领取,也可从青岛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相关下载”栏目下载。

第八条用人单位根据授权登陆青岛劳动和社会保障网,选择“我的办事大厅”或“单位办事”栏目,录入劳动保障部门授权的登陆用户名及密码,进入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系统,按照网上备案要求,如实填写并保存备案信息。

第九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在3日内办结;不符合备案要求的,2日内将存在的问题通知用人单位,并指导用人单位修改。各用人单位应认真对未通过的备案信息进行修改,并于2日内重新进行备案。

第十条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后,用人单位应在5日内将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年6月1日起实施,《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微机化管理的通知》(青劳社[2004]57号)中劳动合同备案的相关条款与《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备案办法>的通知》(青劳社[2004]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