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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制订如下办法:
一、发放对象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
(二)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
二、发放标准
(一)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加发5%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无子女的人员每月加发10%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
(二)发放对象的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基数增加后,加发的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也随之增加。
三、资金来源
(一)省级财政承担其直接供养人员及省本级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
(二)各市、县(区)财政承担其直接供养人员和其所辖区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镇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
四、发放程序
(一)发放对象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提出书面申请,各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确认发放对象资格并签署意见。发放对象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
(二)属于财政支付退休费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其加发的退休费由所在单位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的资格确认意见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安排,随退休费一起发放。
(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对象,其加发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的资格确认意见按月编制用款计划,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安排,并随养老金一起发放。如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同级财政负责兜底。
五、其他
(一)年10月1日至*年1月1日期间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由原工资发放渠道发放。年10月1日前已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并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仍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二)本办法从*年1月1日起执行。与此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本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