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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强对我区机动车维修(洗车)点的清理整顿,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青发〔**〕23号)精神,依据《关于清理整顿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的通告》(青城管办字〔**〕2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定点设置原则
1.设置的机动车维修(洗车)点不得占用公共部位。
2.设置的机动车维修(洗车)点要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
3.设置的机动车维修(洗车)点不得妨碍市容市貌。
二、设置机动车维修(洗车)点定点的具体条件
1.维修(洗车)点必须有独立的上、下水。
2.生产厂房面积满足专业分类维修(洗车)作业要求(最小30平方米)。
3.具有与专业分类维修(洗车)项目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地(最小30平方米)。
4.配备与承修车型项目相适应的量具、机工具及手工具,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5.配备专业维修工程技术人员,并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
6.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及安全保护措施。
7.维修(洗车)点产出的垃圾必须日产日清,并与环卫部门签订合同。
8.维修(洗车)点必须与所管辖的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9.设置的维修(洗车)点必须无噪音、无异味、不扰民、不占路、不污染不影响市容观瞻。
三、机动车维修(洗)车点规划布局:
1.禁设区域:居民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部队驻地、长途汽车站、风景区、广场等区域内。
2.严格控制设置区域:在禁设区域以外,方圆50米内属严格控制区域,在此区域内现有的修(洗)车点在此次定点后,以后不再增设定点。
3.可设置区域:禁设区域和严格控制设置区域以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