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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保证社区建设“六位一体四配套”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办发〔**〕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党组织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不断加强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党员队伍和各项制度建设,努力扩大党在社区工作的影响力和渗透力,发挥社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内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政治领导核心,是党在城市社区的战斗堡垒。要按照《党章》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分布情况,及时建立健全社区党的组织,并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党组织设置
第四条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社区,经区委同意,可设立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社区,应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到50人的社区一般应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委(党总支)可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就近就便的原则,下设党支部。为方便党员活动,部分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建立党小组。
第五条社区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由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调动或指派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社区党委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社区党总支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社区党支部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每届任期3年。
第三章党组织工作职责
第六条社区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保证党和政府各项任务在本社区内顺利完成。
(二)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定期向街道党工委汇报工作。研究讨论本社区内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提交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决定。
(三)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落实党建工作各项制度,搞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协助管理驻本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党员,充分发挥社区党员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支持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行使职权;协调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五)按照街道党工委的要求,做好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区委对居住在本社区的机关干部实行“八小时之外监督”;协助党工委对驻本社区实行双重管理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
(六)加强与驻社区单位党组织、共建单位和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横向联系,协调好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形成以共同利益、共同需求和共同目标,共同参与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密切联系群众,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高党的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支持社区居委会承办公益事业,搞好社区服务。
(八)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社区各类群众文化团队的政治引导,通过喜闻乐见的形式,教育社区居民遵纪守法,树立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
第四章党组织书记
第七条社区党组织书记从区、街道机关下派的干部、原社区居委会干部和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者中,按《党章》等有关规定任命或选举产生。
第八条社区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有奉献精神、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善于做群众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社区党委书记应具有三年以上的党龄;社区党总支和社区党支部书记应具有一年以上的党龄。
第九条社区党组织书记在社区党组织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社区党员大会和社区党组织的决议,负责社区党组织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社区党组织委员会议和社区党员大会,负责召集本社区内各类组织的协调会。
第五章社区党员队伍
第十条社区党组织教育管理的党员包括:
(一)社区内的退(离)休党员;
(二)社区内服务机构党员(包括非正规就业人员党员);
(三)社区内规模较小的个体、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党员;
(四)社区内无业、失业人员中的党员;
(五)长期居住在本社区的外来人员、尚未分配工作的复退转军人、毕业学生中的党员;
(六)其它应由社区党组织管理的党员。
第十一条社区党组织要对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引导党员围绕“一个党员一面旗,党员作用进社区”和“一管三带一联”活动,在社区中保持党员先进性和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积极探索社区党员管理方式,区别不同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各社区党组织要结合党员的不同类型,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对在职党员以协助管理监督为主,动员他们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对离退休党员以服务管理为主,在关心他们生活和健康的基础上,使党组织学习活动和各类文体活动有机结合;对下岗失业党员以教育培训为主,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尽早实现再就业;对流动党员以跟踪管理、协调服务为主,做到情况清楚、保持联系、活动正常。
第十三条要提高教育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针对离退休党员队伍数量增大、党员特点不一的情况,划小活动单位,采取灵活的学习方式和活动方式,增强活动吸引力。可根据党员的文化程度、以前职业、身体状况等情况,分类建立党支部,对不同的党员采取不同的活动方式。
第十四条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把符合入党条件的年轻、优秀人才及时吸收到党内来。
第十五条加强硬件建设,社区要建立社区党员活动室,保证社区党组织活动有场地,并配备党员电化教育设备;公示社区党组织的职责、党组织工作制度,推动社区党组织工作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第十六条党费的收缴要严格按照四组〔**〕21号文件执行。社区党组织要教育党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无业、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党组织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第六章党组织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社区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委员会议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各委员要按照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
(二)委员会议定期召开,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或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
(三)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事先向书记请假。
(四)委员会议召开的日期、议题(除临时召开的会议外)及有关事项要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五)委员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各委员拟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书记汇报、确定。
(六)委员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措施;研究决定较大数额经费开支、所属商业网点、房屋租赁及合同的签订、新上社区服务项目、下岗职工安置以及解决居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社区教育和为民要办的实事的年度计划及主要措施;研究决定社区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方面的重要事宜;研究决定社区精神文明、计划生育、居民教育、民兵预备役、老年人健康保健等工作的重要事宜;向街道党工委的请示、报告、总结等。
(七)委员会议是各委员参与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与会人员要按照会议议题,认真做好发言准备;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要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八)委员会议的决议必须由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有效,同意人数不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的问题和事项,不能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做出决定或决议;如果对处理重大问题和决定重要事项出现重大分歧,不能匆忙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也可将有争议的事项向街道党工委报告;紧急情况下,委员会议不足半数时处理的重大问题,事后应向下次委员会议汇报。
(九)委员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决议形成后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委员会或书记汇报。
(十)委员会议研究的内容具有保密性,未经批准或公布的,与会同志要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八条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社区党组织及所属党支部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二)设立党委的社区召开民主生活会时,要吸收所属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书记参加;党委委员除参加党委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所属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设立党总支的社区,社区党支部委员除参加所属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专门参加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党支部委员除参加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专门参加党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前,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确定议题,并提前3天通知各委员,每位委员要按议题认真做好发言准备。
(三)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上,各委员既要认真进行自我批评,又要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认真开展相互批评,搞好互帮互助。
(四)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后,要把民主生活会查摆的情况和整改措施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听取意见,接受监督,抓好整改,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社区党员责任区制度。
(一)对党员所属居住楼、层及周边环境实行包干;对楼组内发生的邻里矛盾及其他事宜要主动关心,积极调整;对楼道、层面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工作要主动参与,保持整洁;对责任区内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和设施要主动维护。
(二)定期联系责任区内的居民家庭,对责任区内特困户、残疾人、孤老户、统战对象、军烈属、下岗失业人员等各类情况要及时了解,掌握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帮扶。
(三)对责任区内居民的迁进迁出、出生死亡等事务要了解并做好工作,及时向楼组长或居委会反馈。
(四)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较大事件要立即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协同社区党组织做好社区“三个文明”建设工作。
(五)要广泛开展社区党员“一管三带一联”活动,即管好自己,带好家庭,带好邻居,带好楼道,联好户,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条社区党员民主评议制度。
(一)社区党员民主评议的人员及范围主要指社区的直管党员。
(二)社区党员民主评议的基本方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街道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党(总)支部为单位,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组织进行。评议中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评议工作全过程,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社区党员民主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同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否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是否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议,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密切联系群众,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四)社区党员民主评议的形式。采取个人总结与党员互评相结合的形式。党员要结合自己的学习工作,对照党员的八项义务,肯定成绩,找出不足,对自己做出正确的评价,在党(总)支部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议上做出书面发言。
(五)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一般一至两年进行一次。要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认真组织好这项工作,要注重实际效果,力戒形式主义。
第二十一条社区在职党员联络制度。
(一)对每个在职党员发放“在职党员社区联系卡”,加强在职党员与社区党组织的联系沟通。
(二)建立“在职党员社区表现记录簿”,定期将在职党员在社区参加各种活动和日常表现情况记录在册。
(三)在社区显著位置设立“社区在职党员公示栏”,公布本社区在职党员基本情况;制定“六带头”行为准则,即:带头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抵制各种坏人坏事;带头参加社区治安联防,协助解决各种纠纷;带头搞好楼层墙白、道通、灯亮、窗明等工作;带头关心特困户、孤老户、残疾人、单亲家庭,自觉与一户特殊对象家庭建立联户帮扶关系;带头搞好养绿护绿,美化社区环境;带头参加“文明楼组”、“五好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争创一至两项荣誉称号,增强在职党员参与社区工作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四)组织在职党员参加社区志愿者服务队,按照区委的要求定期组织“在职党员社区奉献日”活动,充分发挥在职党员的一技之长,为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服务。
(五)将在职党员划分为若干个社区党员活动小组,每组应设联络员,负责本组党员社区日常事务的通知、召集工作。
(六)每年召开一次社区在职党员代表大会,听取社区党组织工作通报,反馈群众意见,表扬好人好事;每年开展一次“社区优秀在职党员”评比活动,并通过“在职党员社区表现反馈单”,将在职党员在社区表现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
第二十二条“”制度。
(一)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书记召集主持,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半数时才能召开。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党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研究确定本社区内的重大问题。
(二)社区党组织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书记召集主持,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时才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党员大会决议的意见,提出和确定本社区的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
(三)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党小组组长召集主持。开好党小组会要注意抓住四个环节:一是会前要与党支部沟通,确定内容、方法,通知党员做好准备;二是抓住中心内容讨论,力求统一思想;三是明确责任,及时督促、检查议定内容;四是做好记录,向支部汇报。
(四)党课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也可根据形势的需要和党员的思想实际确定,党课的方式可灵活多样。
第七章对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区委社区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社区党组织建设的工作汇报,研究和部署全区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工作。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深入社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和推广社区党建工作经验。
第二十四条各街道党工委要加强对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把社区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帮助社区党组织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社区开展创建“社区党建示范社区”活动,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社区党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第二十五条区委和街道党工委要与社区党组织建立工作联系点,发挥自身优势,帮助社区党组织解决问题和困难,为社区党组织搞好服务,整体推进社区党建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区社区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