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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扩大党对新型经济社会组织的覆盖面,增强党组织的影响力和渗透力,促进我区新型经济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新型经济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职工群众和各项工作的政治核心,对新型经济社会组织的发展起着帮助、促进、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三条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组织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新型经济社会组织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着力点,坚持围绕生产、经营、管理开展党的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条新型经济组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型社会组织是指社会团体、社会力量举办学校、民办非企业和中介组织。
第二章党组织设置
第五条凡是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新型经济社会组织,都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六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的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应独立建立党组织。其中,党员人数3人以上、50人以下的,应建立党支部或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应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报经区委同意,可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七条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可采取联合组建、归口管理等办法建立党组织。对仅有个别党员或没有党员的,上级党组织可通过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把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党员推荐到新型经济社会组织中工作,也可按照区委组织部《关于建立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的意见》,向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新型经济社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员可以一人一企、也可以一人数企;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帮助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众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在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后,党建工作指导员可按规定程序担任党组织负责人,也可撤回,具体由上级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建立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批。党组织的组建、撤消、变更必须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原国家、集体所有的企业转制之后,党组织应与企业转制同步续建;社团、民办非企业、社会力量办学、中介组织等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区民间组织管理局、区教育体育局和主管部门党组织具体负责抓好落实。
第九条个体、私营企业中的独立党组织、联合党组织由其经营所在地的街道党工委下属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总支统一领导,实行属地化管理;暂时未纳入个体、私营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可挂靠在街道政工科联合党支部,也可挂靠在所在社区党组织。外商独资企业中的党组织,由区外经局党工委负责管理;暂时未纳入外商独资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可挂靠在外经局党工委下设的党支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党组织,由中方投资单位党组织负责管理;暂时未纳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可挂靠在中方投资单位党组织。原国家、集体所有的企业、学校和民间组织转制后,其党组织隶属关系暂时不变。民间组织党组织的管理要以条为主、条管与块管相结合。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由区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由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管理,并领导其工作。
第三章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条新型经济组织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监督新型经济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对新型经济组织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关心、支持和促进新型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三)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做好新型经济组织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五)协调新型经济组织内部关系,坚持原则,化解矛盾,依法维护国家、新型经济组织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搞好合作共事。
(六)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它们按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积极开展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新型社会组织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支持新型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有关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积极探索符合新型社会组织特点的党组织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和所在地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第四章党组织书记
第十二条按照《党章》和上级有关规定,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从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员中推选产生;也可由上级党委视情况先行任命,待条件成熟后,再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条件是:具有较强的党性观念和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四条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负责党(总)支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党(总)支部委员会议和党员大会,保证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党员大会和党(总)支部决议在新型经济社会组织中的贯彻执行。
第五章党员队伍
第十五条党组织教育管理的对象是:
(一)党组织关系已转入新型经济社会组织中的党员。
(二)党组织关系尚未转入新型经济社会组织,但持有党员关系介绍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
第十六条党员教育管理。党支部要建好党员活动室和党员电化教育播放点,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科技文化和业务知识,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技能,教育党员在各自岗位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七条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在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工作半年以上的外来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不能转移正式关系的,包括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的党员,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活动。
第十八条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把发展党员的重点放在企业生产经营、科技骨干和一线优秀工人上,对有50名以上职工而没有党员的新型经济社会组织,要加强指导,重点帮助,采取由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办法,有计划地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
发展党员必须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把好质量关。要立足于培养教育,把培训入党积极分子与加强职工教育结合起来。要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推荐优秀职工、优秀团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工作,扩大入党积极分子的来源。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由上级党委审批。对外地员工要求入党的,一般应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征求其原籍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
发展党员工作要实行公示制,公示期限为7天。发展党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党委)委员的直系亲属入党,应报上级党委预审,然后根据预审结果,办理有关手续。预审不合格者,不得发展入党。
发展党员工作要实行考试制。新型经济社会组织中发展的新党员,必须参加由区委组织部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党组织活动。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在新型经济社会组织中开展“五促五带”活动(即通过发挥党组织作用,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职工素质的提高,促进新型经济社会组织依法经营,促进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引导党员带头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完成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任务;带头学习科技文化)和“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活动。在活动形式上要体现自身特点,坚持“业余、小型、灵活、实效”的原则,把党组织的活动与生产经营结合起来;在活动时间上,坚持班上与班下相结合,除了必须集中的重要活动外,尽可能少占或不占生产经营时间,多利用空隙时间、节假日和企业停工停产时间开展活动;在活动内容上,坚持与生产经营相结合,要把党内学习教育活动与文化活动、管理活动和党员牵头组织的技术攻关、产品销售等活动结合起来。
第二十条加强对党费的收缴和管理。新入党的党员,应在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缴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具体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执行。党费收缴以党支部为单位,党支部要按规定将党费上交上级党组织。
第六章党组织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可同党日活动结合进行。支部党员大会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主持,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半数时,会议才能召开。支部大会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研究确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
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紧急事情需要研究,可随时召开。支委会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时,会议才能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意见,提出和确定本支部的工作及有关事项等。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开好党小组会要注意抓住四个环节:一是会前要与党支部沟通,确定内容、方法,通知党员做好准备;二是抓住中心内容讨论,力求统一思想;三是明确责任,及时督促、检查议定内容;四是做好记录,向支部汇报。
党课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也可根据形势的需要和党员的思想实际确定,党课的方式可灵活多样。
第二十二条党内选举制度。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支部每届任期两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推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换届选举时,应召开党员大会,由上届支部委员会主持。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党员人数的4/5时,会议有效。支部换届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时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选举结果须报上级党委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党员民主评议制度。以支部为单位每年开展一次党员民主评议活动,时间可放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评议采取党内外结合的方式,在党内民主测评与党外职工代表测评的基础上,再进行党内评议。评议时,首先由每个党员进行自评,然后党员之间进行互评。
支委会根据评议结果,对每个党员进行定格,确定等次。评议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二个档次,对评议为不合格的党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谈话教育、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党员联系职工制度。党支部要开展党员联系职工活动,使每一位党员都有1—2个联系对象。联系的重点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困难职工、帮教对象等。联系的内容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帮助联系对象解决好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掌握他们的思想情况,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党组织反馈联系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章对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区委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联席会议定期听取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汇报,研究和部署全区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各主管单位、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和推广工作经验。
第二十六条各街道党工委要建立街道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联席会议分会例会制度,把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创造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促进新型经济社会组织经济的发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区委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