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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行政执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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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行政执法职能

行政许可(共1项)

一、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境内组织或个人出卖、转让、赠送非国有档案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3.《**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非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其所有者向境内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必须经市或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境外组织或个人。

行政处罚(共5项)

一、损毁、丢失、分散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4.《**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损毁、分散、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秘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

4.《**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4.《**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转让档案的;

(二)擅自出卖档案的;

以上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依法处置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及境外组织和个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倒卖档案牟利的;

(四)将档案赠送给境外组织或个人的。

以上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依法处置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行政强制(共1项)

一、档案收购、征购或代为保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2.《**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3.《**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经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

行政裁决(共2项)

一、产权变动单位档案管理权争议的裁决

法律依据:

《**省档案条例》第十九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合并、分立等档案管理权发生变化的,应当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生争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二、档案归属与移交争议的裁决

法律依据:

《**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档案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档案归属、档案移交存有异议时,由市、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做出决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17项)

一、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3.《**省档案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4.《**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市、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三)对各级各类档案馆及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5.《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法律依据: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六条:机关档案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机关或本专业系统的《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执行,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单位档案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省档案条例》第十四条:实行档案登记备案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机构、库房设备、档案藏量以及其他应予登记备案的事项进行登记备案。

四、重大活动档案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省档案条例》第十五条:举办重大经济、政治、科学、文化、教育、体育、民族、宗教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事前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收集和保护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新闻媒体应当妥善保管活动中通过摄影、录像、录音等方式形成的档案。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备案;不具备保管档案条件的,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五、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合并、分立等档案管理权变化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省档案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合并、分立等档案管理权发生变化的,应当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生争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六、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七、国有档案登记

法律依据:

《**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控股的企业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列入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进行档案登记,并报送有关资料。

八、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

法律依据:

1.《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特大城市设置哪些专门档案馆,按照重点加强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原则,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特大城市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设馆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重点加强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原则,统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省档案条例》第八条: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应当符合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根据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同意单位推迟或提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2.《**省档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移交期限;撤销或者破产单位的档案可以提前移交。

3.《**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特殊情况需要推迟移交档案的,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档案验收

法律依据:

1.《**省档案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

2.《**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市、区(市)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竣工验收、鉴定时,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档案进行验收;国家、省确定的项目,其档案的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应当通知有关档案馆参加。

3.《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4.《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第七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派员参加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验收主管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

5.第八条第一款: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分别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建设单位、生产(使用)单位、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

6.第九条:“国家档案局和省级档案局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档案机构,参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其他建设项目则分别由相关的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档案部门参加其竣工验收。

十一、资产与产权变动国有企业档案处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按隶属关系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档案处置事宜。

十二、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

法律依据:

1.《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第九条:各大中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范围,负责接收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有关城市建设的基础资料。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本办法范围以外的档案应报请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中央主管部门驻地方单位的,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协调。

2.《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档发[2004]9号):

“四、经国务院同意暂予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

6.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实施机关为城市建设档案馆所在地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十三、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3.《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档发[2004]9号):

“三、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并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项):

3.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实施机关为国家档案局、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十四、批准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

法律依据: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对所有到开放期限的档案,应组织鉴定小组及时进行鉴定,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均可由档案馆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开放,必要者报本级政府审批。

十五、对擅自设置档案馆等违反《**省档案条例》和《**市档案管理条例》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省档案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擅自设置档案馆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三)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的;

(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国家档案技术规范要求整理归档或者不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

(六)未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

2.《**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由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单位档案没有实行统一管理,档案管理混乱的;

(二)对开放的档案拒绝提供利用的;

(三)档案库房不符合规定,危及档案安全的;

(四)擅自设置档案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十六、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2.《**省档案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管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3.《**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市、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四)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宣传教育和档案管理人员培训,承担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

十七、对档案工作予以奖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2.《**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将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二)在档案科学研究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为保护国家档案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

(四)对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做斗争表现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