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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许可种类: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处罚(共99项)
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的,未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的;
(四)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的;
(五)未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保障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保障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3.《**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4.《**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二)未按照规定对入厂新职工、换岗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即分配上岗作业的;
九、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3.《**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4.《**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考核的;
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按建设项目设计费或承包工程总造价或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处以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一)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
十一、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竣工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和验收的
处罚种类: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查、竣工验收,违法使用的;
2.《**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按建设项目设计费或承包工程总造价或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处以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竣工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和验收的;
十二、未经批准变更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设计内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按建设项目设计费或承包工程总造价或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处以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三)未经批准变更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设计内容的;
十三、引进项目、技术、设备未同时引进劳动安全技术、设备或未使用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防护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按建设项目设计费或承包工程总造价或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处以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四)引进项目、技术、设备未同时引进劳动安全技术、设备或未使用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防护设备的。
十四、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十五、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十六、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十八、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十九、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二十、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四)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或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救护器材的;
3.《**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其他物品替代的;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十一、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二十二、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二十三、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的;
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评估、监控和整改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评估、监控和整改制度的;
2.《**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的;
二十七、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二)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
二十八、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
二十九、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四)对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五)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三十一、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三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二)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三十四、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三十五、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三十六、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三十七、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八、对严重威胁职工安全的险情或可能造成职工伤亡的事故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五)对严重威胁职工安全的险情或可能造成职工伤亡的事故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三十九、未定期对作业环境进行劳动安全监测或作业环境、劳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六)未定期对作业环境进行劳动安全监测或作业环境、劳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十、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3.《**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七)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作业的;
四十一、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不按照规定报告或不落实事故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八)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不按照规定报告或不落实事故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的;
四十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四十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十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四十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四十六、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十七、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或者对检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对检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3.《**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十)拒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十八、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十九、生产经营单位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五十、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五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2.《**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暂时封存或者查封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五十二、生产经营单位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五十三、生产经营单位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阻挠和干涉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
五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由安监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五、发生责任伤亡事故,造成一次轻伤三人或重伤一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发生责任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工伤亡程度和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
(一)一次轻伤三人或重伤一人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六、发生责任伤亡事故,造成一次轻伤四人以上或重伤二人以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发生责任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工伤亡程度和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
(二)一次轻伤四人以上或重伤二人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七、发生责任伤亡事故,造成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发生责任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工伤亡程度和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
(三)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八、发生责任伤亡事故,造成一次死亡三人或超过三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发生责任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工伤亡程度和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
(四)一次死亡三人的,处以五万元罚款;一次死亡超过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处一万元罚款。
五十九、发生责任伤亡事故,造成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六十一、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六十三、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四、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五、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或者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十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十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六十八、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六十九、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七十、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七十一、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七十二、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七十三、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十四、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七十五、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六、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七十七、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七十八、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七十九、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八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八十一、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八十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组织的;
八十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八十四、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十五、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八十六、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
处罚种类: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八十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八十八、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八十九、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除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罚外,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九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九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九十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九十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九十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九十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十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九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九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九十九、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共8项)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二、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或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3.《**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暂时封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三、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四、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五、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易制化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三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
法律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易制化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三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六、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易制化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三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
法律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易制化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三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
(二)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七、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易制化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三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
法律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易制化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三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
(三)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八、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易制化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三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
法律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易制化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三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
(四)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11项)
一、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二、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三、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六、进行立案调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进行立案调查时,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七、进入企业及行业管理部门检查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情况;询问企业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查阅、复制与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有关的资料
法律依据:
《**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企业及行业管理部门检查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情况;
(二)询问企业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查阅、复制与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有关的资料;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九、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依据: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