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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组织和党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保持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条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第三条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党员从辖区外到辖区内、从辖区内到辖区外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必须经过区委组织部,隶属党工委管理的各基层党组织之间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必须经过街道党工委。隶属党工委管理的各基层党组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第四条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原则:转移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坚持行业和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地、就近、就便”的原则,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的街道、或党员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
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地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由原所在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外出流动党员工作地和居住地较为分散的,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
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党员居住地的社区党组织;被原单位返聘的,应当继续将其党员组织关系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受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的,其组织关系可转到聘用单位党组织,受聘单位无党组织的,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居住地党组织,聘用期满后,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失业、下岗、离岗的职工党员,人事劳动工资关系已转出原工作单位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居住地党组织。重新就业且所去单位有党组织的,要将党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新的工作单位无党组织的,组织关系应保留在居住地党组织。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党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待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其党组织关系应转到本人居住地党组织。
对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本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党组织。
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党组织,也可以随同档案转移到转到区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五条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程序:跨辖区流动的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接转程序包括,党员本人分别到所在党支部、上级党委、区组织部门办理转移手续;到新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组织部门、党委、党支部分别办理接收手续。到接收单位党支部办理接收手续时,党员应携带本人党员档案。接收单位党支部在认真审查党员档案后,方可为其办理接收手续。办理党员临时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可不经过区以上组织部门。街道所属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应及时填写回执单,并在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之日起15天内,将回执单寄送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由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将回执单与对应的党员介绍信存根一同存档。党员在三个月内未到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办理接收手续的,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应向党员发出告诫通知单。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回执单、告诫通知单由街道向区委组织部申请统一印制。
第六条党组织在转接组织关系中的职责: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据;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信息档案(包括党员基本情况、党员外出流动去向、党员工作单位和党员本人的住址以及党员户口所在地、党员工作单位和党员本人以及主要家庭成员的联系方式、党费基数等),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落实专人与其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向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理。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据,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第七条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具体指导,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各党组织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党员解决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做好新型经济社会组织中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和接收工作,防止党员组织关系“空挂”,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组织的教育管理之中。对失去联系的党员,各有关党组织要一一指定专人,采取多种方式竭力与其联系,并详细记录联系人、联系时间、联系方式、联系结果;对取得联系的,要加强帮助教育;对确实联系不上的,以及虽取得联系、但经帮助教育不改的,要及时作出组织处理。各基层党委每年年底将失去联系的党员以及联系和处理的情况,与党内统计表一并报街道党工委转呈区委组织部。要创新党组织关系管理手段,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党员信息数据库和党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党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智能化。要严肃党的纪律,对在转移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各党组织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章党员目标量化管理制度
第八条遵循的主要原则:(1)先进性原则。要坚持以党员标准和新时期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为主要内容,充分体现党员的先进性,使党员目标管理与其他岗位目标管理既有紧密联系,又有明显区别。(2)针对性原则。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以及特殊情况党员的实际,制定不同内容要求的具体目标。(3)可行性原则。目标要做到切实可行,高低适度,易于操作。要规范化、指标化,能量化必须量化,可细化的要进一步细化,便于党员掌握和执行。
第九条制定的基本步骤:各党支部对照党章规定的保持党员先进性的标准要求、总书记《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的“六个坚持”的基本要求、党工委制定的“四在前”(跟党贴心走在前、促进发展干在前、提高素质学在前、凝聚民心做在前)的具体要求和本单位在先进性教育期间讨论确定的具体要求,结合党支部年度重点工作,结合年度党员学习培训安排,结合党员的岗位特点,提出制定党员年度责任目标的具体意见;党员根据支部的意见自定年度责任目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修改党员年度责任目标;支委会对党员年度责任目标进行审定。
第十条目标内容和量化标准(百分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政治思想(25分)、业务工作(40分)、学习培训(15分)、服务群众(20分)。每个方面的细化事项和分值,由各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组织实施:党员责任目标,必须在年初落实到党员个人。各党组织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各种管理制度,为目标实施提供制度保证;同时应明确专人负责目标管理工作,从组织上保证目标的实施。在目标实施过程中,如果遇到紧急任务、特殊情况和不可预料等因素时,应及时调整或补充目标内容及要求。党员年度目标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在党工委的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实施。支部每季度检查一次,年终与民主生活会、述学考学评学、民主评议结合进行。支部建立党员目标管理记录簿,对每季度检查的情况记录在案,为考核评议党员提供原始依据。
第十二条民主评议:基本程序包括,(1)学习教育。结合当前形势,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章》、同志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等,使党员进一步明确党员先进性标准要求。(2)个人自评。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对照党员先进性标准要求,个人总结年度责任目标完成的情况,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同时党员上交自评得分,自评分占总分的10%。(3)党员互评。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采取“一人谈、众人帮、逐人进行”的方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支部通报党员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检查的结果。在此基础上,由与会党员填写党员民主评议表,党员评分占总分的50%。(4)群众参评。参加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填写党员民主评议表。群众评议分占总分的10%。(4)支部委员评议打分。支部委员评分占总分的30%。以上四项评分加权后进行汇总,即为党员目标量化考核得分。(5)支委会总评定档。党支部召开支委会,根据党员目标量化考核结果和平时掌握情况,全面综合其在理想信念、宗旨观念、组织纪律、日常工作、理论业务学习以及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提出对每个党员的评议意见,作出组织鉴定。对个别支部只有书记没有支委的,对党员的评议意见,由支部书记和上一级党组织与会人员,共同研究提出评议意见,由支部书记签署。在正常情况下,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党员,80分至90分的为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60分至80分的为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60分以下为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凡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以认定为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
1)理想信念动摇,对党忠诚意识差。丧失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丧失对党的事业的信心,公开散布违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言论,编造、传播政治谣言,歪曲、丑化党和政府形象;丧失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思想空虚,信仰宗教,痴迷封建迷信,参与“”等邪教组织,经教育拒不悔改。
2)政治思想消极,理论水平差。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传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政治观点,散布消极落后的思想言论。
3)宗旨观念淡薄,执政为民意识差。违背党的宗旨,与群众缺乏感情,对群众疾苦冷暖漠不关心,斤斤计较个人得失;不维护群众正当权益,甚至损害群众合法权益;以部门、小团体或个人利益为重,与民争利。
4)革命意志衰退,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意识差。精神萎靡,消极懈怠,不思进取,无所作为,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在大是大非面前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抵制,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
5)组织纪律涣散,党性意识差。不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党的决议、决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顶着不办,拖着不干,致使某一方面遭受损失,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不维护党的团结,阳奉阴违,言行不一,甚至拉帮结派,诬陷他人,搞非组织活动;集体观念差,闹无原则纠纷,互相拆台,严重影响工作;违反《信访条例》,煽动、组织、参与或支持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不积极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不参加各级党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经教育仍没有改正表现。
6)工作作风漂浮,务实求新意识差。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不积极、不主动,拈轻怕重,不负责任,经常不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甚至失职、渎职;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搞形式主义,欺上瞒下,热衷于追逐名利,劳民伤财,群众意见较大;缺乏党性意识和改革创新意识,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自甘落后。
7)廉洁自律松懈,艰苦奋斗意识差。不遵守廉政建设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膨胀,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8)道德行为扭曲,思想纯洁性差。违背职业道德,见利忘义,损人利己;作风霸道,恃强凌弱,蛮不讲理;参与赌博、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贪图享乐,生活腐化;与邪恶势力同流合污,欺压群众,称霸一方。
9)组织生活散漫,组织观念差。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10)其他不具备党员标准条件的表现。
认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分员一时一事表现和长期一贯表现,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分清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把党员一时思想跟不上形势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理解,同有意抵制区别开来;把一度思想消沉,同一贯消极落后区别开来;把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参加党的活动,同本人不参加党的活动、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不能正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区别开来;把党员经验不足、方法不当导致群众意见较大同工作作风粗暴、侵害群众利益区别开来;把随顺民族风俗同信仰宗教区别开来。
党员目标量化考核结果和党支部对党员的评议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以书面形式如实向党员本人反馈,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考核评议结果使用:对考核评议优秀的党员,由党组织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党员可以参加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对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党支部要注意加强管理引导,帮助党员分析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逐步提高;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要及时做好教育帮助工作,使其尽快转化;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经教育帮助不改的,可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对违纪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