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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使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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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范围内利用以下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适用本办法。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招贴(布告)栏、路牌、标志牌、候车厅、实物造型广告等广告形式;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临时性的彩旗、条幅、气球、拱门等广告形式。

第三条建设部门是本市设置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会同规划部门,审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市与市内四区的管理范围,按照《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青发[2004]23号)中规定的执行。

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主管部门,委托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四条城市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分别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市内四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30%市级分成部分按季上缴市财政专户。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等支出。

第五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采用以下四种形式。

(一)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投标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户外广告资格的单位。

(二)拍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买受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户外广告资格的单位。

(三)产权人委托转让。按照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由市(区)政府按照收入的30%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四)产权人协议转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以上所使用户外广告资源的期限一般为2至5年,特殊情况不超过10年。

现有的户外广告设施批准期满后,统一纳入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范围。

第六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暂按照本办法附件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对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家庭和市总工会确定的重点帮扶户,开展经营活动,利用自有场地设立的灯箱标志、标识等,减半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的单位,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不再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通过产权人协议转让的,经批准,交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第九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期满后重新招标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原使用者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

第十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期满后,经检测,户外广告设施仍能保证安全正常使用的,原使用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下期使用权时,可继续使用;未取得下期使用权的,可与取得下期使用权的所有人协商残值转让,未达成残值转让协议的,应自行拆除原设施。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设置户外广告的五;

(二)现有的户外广告设施超过批准期限仍继续使用的;

(三)买受人、中标人取得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后,未经户外广告设置许可部门同意,变更或转让的;

(四)擅自改变使用户外广告阵地批准方案的;

(五)其他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许可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不得乱收费。除第七条规定外,未经市政府批准一律不准减免或欠交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对违反户外广告资源收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运作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青岛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