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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废止部分规章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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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废止部分规章决定

为全面推进水利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水利部部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水利综合经营管理规定》等6件规章,宣布《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等3件规章失效。

一、决定废止的规章

1、水利综合经营管理规定(1988年12月21日水利部水综经〔1988〕7号)

2、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政〔*〕24号,2005年7月8日经水利部令第25号修正)

3、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年11月28日水利部水财〔*〕88号)

4、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1996年9月9日水利部水物〔1996〕409号)

5、水利建设管理人才培养暂行规定(1997年5月14日水利部水建〔1997〕197号)

6、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年9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488号)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

1、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1983年4月20日水利电力部〔83〕水电水管字第3号)

2、水利、水电设备成套工作管理办法(1996年9月9日水利部水物〔1996〕409号)

3、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1997年3月1日水利部水财〔1997〕70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