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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指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下达我部的用于部直属单位办公、行业管理、科研教育、水文、水政监察、水资源监测、防汛通信、电子政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建设的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的土产、管理、科研教育所需的征地、办公及业务用房、生活配套设施、交通工具以及设备购置等。
第三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按项目进行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工程建设资金和分年度工程建设计划,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第四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和分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投资计划管理体制。即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部机关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分工协作,部直属单位及流域机构进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一般包括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六条部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部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划编制要求,要与水利发展要求相适应,与水行政管理职能相匹配。
第七条规划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或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送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国家规定水利部批复限额(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建议书为项目立项。
限额以上的项目,除编制项目建议书之外,还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为项目立项。
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设计方案或设备购置方案、单价及概算、实施步骤等,设备购置还要包括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指标,设备价格必须附有2-3个供货单位的报价单,或市场询价单等。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批复的规划为依据,按照国家现行的行业规范及标准编制。不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内容要求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要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对项目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按照国家现行的行业规范及标准编制。
第十一条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的初步设计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按照国家现行的行业规范及标准编制。
第十二条部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CE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总投资在限额以上(含限额)的项目,按照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总投资在限额以下、部直属单位和流域机构机关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由部规划计划土管部门组织审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签。
第十四条总投资在国家规定水利部批复限额以下、流域机构所属事业单位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相应业务主管部门会签;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审批,概算报部复核。
部直属单位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部业务土管部门审批,概算由部规划计划部门复核:流域机构机关300万元以下或流域机构所属事业单位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流域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技术审查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审查承担单位在技术审查后必须以正式文件向审查委托部门报送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超过项目建议书估算投资10%(含10%)的,要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含10%)的,要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或审批后,三年内未能按规定报送下一阶段文件的,原报告要重新编制报批。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上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调整和检查监督等。
第十八条部直属各单位根据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重点,于每年9月底前编报下一年度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建议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①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起止年限;②建设规模、设计工程量、总投资、投资来源、已完成投资和前期工作状况;③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等建设内容;④建议计划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建议计划投资量等。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图表等,并对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九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2、建议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规模,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总体方案,报部长办公会审定后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办文按程序、按项目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部直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文件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和越权调整计划,确需调整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的工程项目,须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二十二条部规划计划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投资计划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观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重大问题须及时报部。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相应调减直至取消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部直属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管理、检查、审计、稽察、监督,确保投资的安全和效益;要在每季度末及时将工程投资计划安排、资金到位、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和审计、稽察等检查报告上报部规划计划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建设管理的法令、法规,建立与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相适应的建设管理体制。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必须明确项目法人,由其对项目的投资计划、建设进度、质量管理和资金安全负总责。
第二十五条项目的实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队伍,设备购置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基建资金的支付要按照《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支付,要建立严格的建设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保障建设质量,控制项目成本,努力节约投资。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按照水利部相关文件及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竣工报告等文件,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和竣工验收申请,并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竣工验收的组织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和水利部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验收规定、规程,及时组织审计和验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部直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之日起实行,原《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1999]35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