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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成员(以下简称水利评审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结合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经水利部计量认证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部主管机构)和所在单位推荐、同意,参加培训,考试合格,获得国家级计量认证评审员资格证书者,在持证有效期内,由部主管机构聘为水利评审员。
第三条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受国家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和部主管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水利评审员的培训、考核、聘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利评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家级计量认证评审员证书;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有5年以上从事检测工作或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经历;
(四)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计量认证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
(五)熟悉有关技术标准和计量认证基本知识;
(六)对检测质量具有较强的判断和分析能力,掌握计量认证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的内容及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七)有较强的合作精神、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口头交流和文字综合能力。
第五条水利评审员聘用期为5年。聘用期满前,水利评审员应参加办公室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后,重新换证续聘。当评审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确认评审员资格后重新聘任。
第六条水利评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评审标准,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评审任务,保守被评审的水利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秘密;
(二)服从办公室的工作安排,接受办公室的管理与监督,在聘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评审小组的工作,按时完成有关评审任务;
(三)在现场评审工作中,按分工承担相应部分的评审任务,相互配合,及时沟通和处理发生的各种问题,对分工评审的部分负责;
(四)对评审小组的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可保留自己的意见,并有权向办公室报告;
(五)根据办公室安排,承担水利计量认证业务培训授课任务;
(六)可接受质检机构聘用,承担有关计量认证咨询服务,但不得同时对同一质检机构既开展咨询服务、又承担计量认证评审任务;
(七)按时参加办公室安排的有关培训和其他活动。
第七条水利评审员在评审小组中可承担评审小组组长、硬件组组长或软件组组长等工作。
(一)硬件组组长或软件组组长应具有2次以上评审经历,并分别参加过硬件组和软件组的工作。
(二)评审小组组长应具有5次以上评审经历,并担任过硬件组或软件组组长。
第八条评审小组组长职责如下: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评审标准,对评审工作负责;
(二)负责对质检机构计量认证申请书、质量手册等有关文件进行初审;
(三)确定硬件组组长和软件组组长;
(四)主持召开现场评审的有关会议,合理安排现场评审进度,组织完成现场评审任务;
(五)当在评审考核尺度掌握上有分歧意见时,负责解释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和裁决;
(六)负责提交评审报告;
(七)负责检查被评审单位完成整改情况并做出结论。
第九条硬件组组长、软件组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服从评审小组组长的安排,分别按分工负责相应部分的评审任务;
(二)在评审小组组长的领导下,硬件组组长与软件组组长应相互配合,及时沟通和协商评审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向评审小组组长汇报硬件组或软件组评审工作情况,并对硬件组或软件组的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条为加强对水利评审员的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水利评审员档案。档案包括水利评审员登记表、培训情况、参加评审工作经历、申(投)诉记录及处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对在评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水利评审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在评审工作中有失公正或违犯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后果,或谋取私利的水利评审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取消水利评审员资格等处分。
第十三条水利评审员在聘用期内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不接受评审任务者,由部主管机构取消其水利评审员资格。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水利部计量认证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