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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水文建设投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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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水文建设投资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文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管好、用好基本建设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计划管理体制与职责、基本建设程序、投资来源和使用、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基本建设计划编报、年度计划的实施管理与竣工验收、基本建设计划统计七个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预算内非经营性基金、专项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用于水文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资金。

第四条管理、使用水文基本建设投资,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合理、科学地安排投资,专款专用。

第二章计划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水文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水利部水文局受部委托负责水文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审定并归口管理。

流域机构计划部门负责对所属流域水文单位基本建设计划的编报、实施进行审查、指导和监督。

流域机构水文单位负责流域机构水文基本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编报、下达并检查、监督本单位水文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

流域机构水文单位受部委托负责流域内中央补助地方水文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审核汇总、编报、下达并检查、监督水文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计划管理职责

一、水利部水文局职责:

1、负责全国水文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与计划;

2、负责部直属水文单位和中央补助地方水文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立项审查、编报、检查和监督;

3、负责水文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二、流域机构计划部门职责:

1、负责流域水文基本建设规划的编报、审查;

2、负责流域水文年度计划的编报、审核、下达;

3、负责流域水文基本建设计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

三、流域机构水文单位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基本建设规划;

2、负责本单位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编报、下达、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3、负责中央补助地方水文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审核、编报、下达、监督检查;

4、负责本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鉴定和优质工程评选;

5、负责汇总、编写流域机构水文单位和中央补助地方水文单位基本建设的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四、建设单位职责:

1、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

2、负责制定本单位基本建设计划;

3、负责编报本单位年度实施计划和下年度建议计划、框架计划;

4、负责组织年度计划的实施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以及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5、积极推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6、负责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质量控制;

7、及时准确地报送基本建设统计和财务报表。

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水文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隶属关系和计划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基本建设分以下阶段: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四、施工准备;

五、项目实施;

六、生产准备(或生产试运行);

七、竣工验收,投入运行;

八、后评价。

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上阶段可适当简化。

第九条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立项和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和工程实施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工程项目列入年度计划以后,要严格按照设计或单项工程计划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变更的要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投资来源和使用

第十一条水文基本建设投资来源包括:国家预算内非经营性基金、专项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及其它用于水文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十二条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为中央服务的地方水文基本建设项目,中央给予适当补助;为水利、水电及其它工程设立的专用水文(水位)站等,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受益的地方和部门承担其建设和运转费用。

第十三条水文基本建设投资使用范围:

一、为水文事业发展而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工程项目;

二、为适应防汛需要和水资源统一管理、优化配置、有效保护而进行的新建、改建、整体性迁建的工程项目;

三、生产办公用房、设备购置、科研教育及生产生活配套设备设施建设等。

第五章基本建设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缺一不可。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必须在作好初步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未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水利部、各流域机构有关规范、标准、编制规程,努力提高设计质量。其中房建和测船建造项目可按照属地原则和行业有关规定,根据有关的标准和定额进行编制。上报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

第十七条建立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报告和项目储备制度,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前期工作完成情况,计划主管单位将根据项目的成熟情况有选择的列入年度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继续完善,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六章基本建设计划编报

第十八条编制基本建设计划要贯彻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投资方向,保证投资重点,控制投资规模,搞好综合平衡。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计划编制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年度建议计划由各建设单位按照水文发展规划编制,其中:流域水文单位于上年第二季度前经过流域机构计划部门审核后报水利部;地方水文单位基本建设计划于上年第二季度底前报流域机构水文单位,经流域机构水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水利部。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计划编制的内容: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起止年限、投资来源、总投资、完成投资、本年度计划投资、设计文件或批复文件等,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

第七章年度计划的实施管理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各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计划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未经计划批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流域水文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根据计划主管单位批准的年度计划和要求,积极组织实施,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基本建设计划任务。

第二十三条严格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切实做到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努力提高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工期控制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变更、修改文件和国家及部颁技术规程、文件、法令等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后,应迅速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竣工项目投产后,进行项目后评估,编制效益评价报告报水利部。

第二十五条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的监督检查,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计划管理和计划执行情况;

(二)投资使用方向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工程施工进度及形象进度;

(四)施工工艺、施工程序和工程质量;

(五)施工组织与管理和技术设备、施工能力等;

(六)其它。

第八章基本建设计划统计

第二十六条任何建设项目(工程)都要及时准确地填报统计报表,项目(工程)竣工后要进行统计分析,随竣工报告一并上报主管单位;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任何一项工程从可行性论证到立项、实施、竣工验收、其全套批件、设计、图表、合同、契约等文件都应保存完整,整理归档,以备查考;建设单位要按时完成基建统计月(年)报工作,年底写出统计分析报告上报主管单位;加强电算化管理建设,积极推行统计工作电算化。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在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如违反本办法,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核减投资,直至停止该工程建设。

第二十九条各流域机构水文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单位,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计划管理办法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水文单位。

第三十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办法解释权属水利部水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