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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蓄洪区安全建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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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蓄洪区安全建设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行蓄洪区安全建设是防洪建设的一个薄弱环节,近几年来,大江大河行蓄洪区运用时带来的损失很大。为了减少损失并做到有计划的行蓄洪,需要加快安全建设的步伐。在建设目标上,需要根据财力可能,由长期以来的以转移保命为主,逐步转向更高的标准,既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又把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并考虑到安全建设的复杂性,需要在已经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试点,为更大规模、更高标准的建设探索经验和进行示范。为此,决定从中央预算内农业基建投资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行蓄洪区安全建设试点工程。为加强项目的管理,特制定《行蓄洪区安全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章建设重点和建设内容

第二条建设重点和建设内容由水利部流域机构主持,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水利厅从规划中确定的行蓄洪区中选择,提出初步意见,并经水利部主管部门核定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近几年运用过的和运用机率较高的大江大河行蓄洪区,优先安排。

第三条适当安排安全转移设施,着重安排既保命、又保财产的安全设施。

第四条为了便于进行技术、经济和社会等多因素的比较和总结,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对多种形式的安全设施进行试点。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五条前期工作中要根据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结合、因地制宜的原则,对多种形式进行论证,为了节约投资和加强管理,凡可以采取非工程措施的(比如从行蓄洪区内迁出入口,调整产业结构,加强行蓄洪区管理等),尽可能采取非工程措施。

第六条试点方案中的基本建设部分,要按照基建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和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初步设计的不能开工建设。

第七条前期工作中,要充分做好群众调查和动员工作。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八条项目建设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投标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各项制度,同时要加强计划管理和财务审计。特别重要的行蓄洪区(如黄河行蓄洪区),年度单项工程实施计划,报流域机构审批以后,再行实施。

第五章建设资金

第九条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地方配套投资与中央补助资金的比例不能小于2:1。

第十条中央投资要专款专用,不得以各种名义用于非生产性建设。

第六章项目考核和验收

第十一条在项目实施阶段,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每个项目单位都要填报考核表(附件),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项目考核作为下年度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以后,要严格组织验收并写出总结报告。首先由水利部流域机构主持,会同省计划、水利部门联合组织初验,并写出初验报告,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在地方初验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并对总结报告进行评审。

第七章建后管护

第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以后,要明确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保证工程长期正常的发挥各种效益。

第十四条对项目建成以后的管理机制,要制定合理可行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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