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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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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推进金融机构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年度市级金融机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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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内容与分值设置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业务工作、专项工作、自身建设等。考核设基本分100分,另设加减分。具体分值设置为:

(一)业务工作(50分)

1.银行类金融机构

主要考核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绍兴市金融业支持经济发展考核竞赛办法,考核第一名的得50分,名次后退一位的,考核分值相应扣减1分,依此类推。

2.保险类金融机构

主要包括业务拓展量、赔付率、突发性灾害及时赔付、政策性保险额度、银行贷款保险额度、执行行业自律公约情况、诚信体系建设、内控机制、社会责任、保险“三进入”活动等10个方面。

(二)专项工作(10分)

主要包括文明创建、作风建设、信访工作、社会稳定、计划生育等方面。

(三)自身建设(15分)

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理论学习、机关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服务型机关建设(包括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长热线电话办理、政务信息、电子政务建设、应急管理)等方面。

(四)社会评价(15分)

1.企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代表评价10分,重点考核管理服务、办事效率、工作质量、廉洁自律情况;

2.综合部门(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评价5分,重点考核大局意识、行政效能、业务工作、专项工作情况。

(五)领导综合评价(10分)

重点考核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业务工作、专项工作、创新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六)加减分

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以发文日期为准),以部门为单位,因工作成绩显著,受到中央、国务院及部委,省委、省政府发文表彰的,每起加0.5分。凡发生因部门工作原因影响市在全省各类督查考核中成绩的,每起扣0.5分。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组织实施

市级各金融机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经贸委、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组织考核。各金融机构对照考核内容的要求,在认真总结全年工作的基础上,将书面工作总结于*年12月31日前报送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二)考评责任分工

1.业务工作评价。银行类金融机构业务工作评价考核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会同绍兴银监分局、市经贸委组织实施;保险类金融机构业务工作评价考核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会同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2.专项工作评价、自身建设评价、社会评价。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年市级机关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绍市委发〔*〕24号)要求,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领导评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对各金融机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三)加减分项目

由各金融机构提供确切依据,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进行考核加减分。

(四)审核审定

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负责汇总各金融机构考核得分,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室,并由市政府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市考核办汇总,由市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汇总的考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四、奖惩办法

(一)根据考核得分高低,确定一、二、三等奖3个等次。其中一等奖单位占参评单位总数的40%。凡领导班子严重违法违纪受到查处的(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为准),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无不可抗拒原因未完成的部门,给予降等处理。

(二)市考核领导小组正式公布考评结果后,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负责向市政府请示,按照市政府明确的奖励标准,对市级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奖励费用由各金融机构自理,并允许列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