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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评价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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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评价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省食安办“强化综合评价,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督查考评”的工作要求,今年市政府继续对各县(市、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及考核实施细则如下:

一、综合评价指标分为三大部分,总分100分。其中食品安全管理指标评价分值为100分,权重45%(即按45%计入综合评价总分,下同);食品安全重点品种检测指标评价分值为100分,权重45%;公众满意度评价分值为100分,权重10%(公众满意度评价调查问卷不再下发)。

二、重点品种抽样检测将继续选择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反映强烈、安全问题突出,并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重点食品。

三、各地要结合本地食品安全工作重点,抓紧做好责任分解和落实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台帐和档案。

四、综合评价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另行下发。

五、综合评价结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