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条例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条例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执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救济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法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六)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以纸质、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书面申请确实存在困难的,申请人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并记录在案。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可省略);

(五)申请提交时间。

第十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的行政机关职能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时间、方式和途径;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提供可以部分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或者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期限。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审查期限内。

第十三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登记注册、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提交书面申请,行政机关查验核实权利人身份后,应当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政府主管机构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更改。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转送到有权更改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以复制件等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其中应当包括与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有关的下列内容: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登记情况统计;

(二)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处理统计;

(三)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投诉、复议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方案;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主要事项。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对行政机关上报的年度报告进行分析、综合和评估,形成本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接受公众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办事窗口管理办法(试行)

*市便民服务中心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集中办事制度,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我市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关于设立综合办事窗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办事窗口(以下简称综合办事窗口)是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不具备在市便民服务中心单独设立常驻办事窗口条件,且其行政审批事项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操作程序简单、发生频率较低的市级部门,在行政审批职能归并的前提下,经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与同一类型的其他市级部门共同在市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的行政审批办事窗口。

第三条综合办事窗口由市便民服务中心根据第二条的标准确定组成部门。

第四条纳入综合办事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部门不得在综合办事窗口以外的场所另行受理。

第五条部门选派进入综合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市便民服务中心各项制度,接受市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进入综合办事窗口的部门(以下简称进驻部门),应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到窗口工作。进驻部门在确定正式进入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的前提下,还应明确一至二名备选人员,实行A、B岗工作制度。进驻部门应确定一名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和一名分管领导,指导涉及本部门的窗口行政审批工作。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接受部门和市便民服务中心双重管理、双重领导。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原则上一定两年不变,按值班计划轮流工作。

第七条综合办事窗口值班计划由市便民服务中心制定,值班计划原则上一年一订。按值班计划轮值的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应提前一周到综合办事窗口与上一班轮值的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衔接。

轮值期间,轮值的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因故不能到综合办事窗口工作时,应提前一天报市便民服务中心同意,由轮值的部门指派备选人员到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代班的备选人员要自觉接受市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努力做好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第八条对进入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办事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进驻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和市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要求,将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提交材料目录、收费标准及依据、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处室、联系人员和咨询投诉电话等内容在办公场所、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便民服务中心网站、部门网站等载体上公示。

第九条轮值人员对涉及本部门的事项,能直接办理的,应在窗口直接办理;不能直接办理的,应在当日内移交本部门办理,部门办理完毕后,最迟应在承诺办理时限到期的前一日将办件结果交回窗口,由窗口统一出具办件结果给申请人。对非本部门的受理事项,轮值人员在受理后于当日通知行政审批事项所属部门取件,该部门应在当日或次日到窗口取件,并最迟在承诺办理时限到期的前一日将办件结果交回窗口,由窗口统一出具办件结果给申请人。

轮值人员对非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出现受理困难时,行政审批事项所属部门应立即派工作人员到窗口与轮值人员共同处理。

第十条进驻部门应对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充分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受理事项,应由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直接办理;对其它受理事项,应由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履行好审查员职责,并及时移交责任部门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进驻部门应对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和其它部门派驻到本综合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业务培训,使窗口工作人员能够准确、及时受理各类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综合办事窗口工作列入市便民服务中心对窗口服务考核的范围,并作为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由市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考评部分打分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