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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责任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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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下降20%、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15.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15.0%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对象是各县(市、区)政府以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工业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全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内容包括基本要求、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基本要求包括:节能减排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建设、法规政策的执行、执法工作、舆论宣传、责任制的落实、建立考核机制等内容。

主要考核指标包括:

(一)节能方面:万元GDP能耗(吨标煤/万元)、万元GDP电耗(千瓦时/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吨标煤/万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新上项目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核情况等指标。

(二)减排方面: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率、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率等指标。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节能方面由市经贸委牵头,减排方面由市环保局牵头,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对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新区)管委会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于次年二季度对上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新区)管委会的定量指标以统计部门报表数据为依据。定量指标的考核得分由市考核牵头单位审核认定,对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新区)管委会的考核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个别访谈、抽查企业等形式进行,考核程序包括考核准备、现场考核、总结评价、情况通报等环节。

第五条考核采用累计计分制,综合评价按累计分计算,按分数评出优秀、达标、不达标等三个档次。节能考核满分为100分,减排考核满分为100分,总分为200分。两项考核总得分在180分以上为优秀,180到140分为达标(且节能或减排单项考核结果不低于80分),140分以下为不达标。其中万元GDP能耗、化学需氧量削减率和二氧化硫削减率为“一票否决”指标,即不能完成市政府下达的GDP能耗下降目标以及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削减任务的,为不达标。

第六条考核结果是考核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完成节能减排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新区)管委会领导干部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优秀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新区)管委会奖励10万元,合格的奖励5万元,没有完成节能降耗指标任务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辖区重大能源浪费或对节能违法行为处理不力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