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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艺术家命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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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艺术家命名制度

第一条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促进民族民间艺术队伍的稳定和发展,鼓励多出人才,多出精品,多创效益,为我市民族民间艺术的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省政府《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4〕21号)以及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的通知》(浙文社〔2005〕1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族民间艺术门类分为: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文学、绘画、书法、摄影、雕刻、刺绣、染织、剪纸、编织、灯彩、陶艺、锻铸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城市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队长期从事群众文化和民族民间艺术的人员(含民间职业艺术团体人员)。

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人员、专业创作人员和专业艺术院校在校师生不在评审范围。

第四条申报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长期从事民族民间艺术创作或民族民间艺术挖掘、整理、保护、研究、普及和开发工作,具有丰富的创作、研究和实践经验,并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

(二)作品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民间艺术表演或展示比赛中获得最高等级奖二次以上;或有作品被省级以上或国外国立艺术馆收藏。

(三)在全国民间艺术家辞典或者省以上民间艺术某门类书籍中有传略者。

(四)对我市某项民间艺术确有传承,造诣颇深,掌握或熟悉其历史渊源、人文背景,并在该项民间艺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者。

第五条申报办法和审批权限

(一)由组织推荐或本人申请,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报者的资格,核实业绩、成果,经同级政府审核、签章后,报市文广局。

(二)由市文广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候选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对无异议或对异议处理完毕的人选,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授予证书、牌匾。

第六条权利和义务

(一)获*市民间艺术家称号者,应提供2件以上有代表性的作品,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长期收藏并适时展出。

(二)获*市民间艺术家称号者应当积极开展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与保护工作。

(三)*市民间艺术家在文化艺术展演比赛和对外文化艺术交流中,享有与专业文化艺术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七条*市民间艺术家的评选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当地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对已命名的*市民间艺术家切实加以关心,以引导、资助、扶持、培训等手段,鼓励其传承与传播民族民间艺术。在当地逐步建立一支热爱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积极为当地文化发展服务的民族民间艺术工作队伍。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市民间艺术家称号,收回荣誉证书:

(一)非客观因素,完全停止民族民间艺术工作与活动;

(二)剽窃他人作品或伪造成果;

(三)严重丧失艺德;

(四)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它不符合命名条件的情况。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文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