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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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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引导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实施“以质取胜”战略,追求卓越绩效,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43号),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在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每年组织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数每年不超过3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批准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决定拟奖企业名单,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

2.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进行资格审查;

3.组建行业评审组对企业进行评审,并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4.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企业名单;

5.承担获得市长质量奖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五条评委会办公室应当组织若干行业评审组,评审组应由3名以上经资格认可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方可被聘为评审员:

1.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具有大学以上文化;

3.具有三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书写能力。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三年以上;

2.企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体系健全,并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现象;

4.企业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5.得到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市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推荐。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

1.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2.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3.近三年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的;

4.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八条评审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自我评价的依据。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评审细则由评委会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九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包括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用户评价、评委会审议、公示、审定批准。根据宁缺毋滥的原则,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每年由评委会办公室预先公告当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时间安排,评委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一条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进行自我评价并写出自评报告。申报表中的有关内容需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一式两份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材料审查。对企业提交的申请书、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评委会办公室据此在一个月内确定现场评审企业名单。对未获现场评审资格的,评委会办公室应书面通知企业。

2.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2-4天。现场评审应当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交企业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5天内提交评委会办公室。

3.用户评价。对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由评委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主导产品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并提供用户评价报告。

4.综合评价。评委会办公室对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写出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审议候选名单。

5.评委会审议。评委会根据评委会办公室的综合评价报告,审议确定拟奖企业名单,通过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年由市政府表彰奖励,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评审人员必须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并遵守下列规定:

1.真实、准确、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2.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的评审工作;

3.禁止向申报企业提供有偿和无偿的咨询服务;

4.禁止收受申报企业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5.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委会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处分。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八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每年2月底前获奖企业应向评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上年度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评委会办公室对获奖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获奖企业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十九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情况发生后30天内书面报告评委会办公室: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2.国家、行业、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3.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的,有重大质量问题投诉的,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

4.当年出现亏损的。

第二十条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但不再奖励。

第二十一条获奖企业发生第十九条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其他严重问题的,评委会应当调查,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被撤销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