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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制止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促进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及投资公司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工程变更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是指: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
第四条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成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具体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批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单项变更额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单项变更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审查小组审批。
第六条工程变更报批程序:工程变更的报批由建设单位核准后,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需报审查小组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审查小组原则上应在接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无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直接报送审查小组。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的报审工作。
第七条工程变更的审查方式:由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对工程变更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由审查小组召集相关专家进行汇审。汇审结论作为工程变更批复的依据。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后,再行报批工程变更: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变更时,需填报《工程变更申报表》,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及预算金额,并附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监理等单位签字认可的工程变更单及附件资料;
(二)工程变更预算书;
(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条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暗沟、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地质情况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可由建设单位召开由各相关单位参加的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之后边实施、边报批。召开紧急会议时建设单位须通知审查小组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加强工程变更联系单的规范化管理,并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报批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