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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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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法》,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小企业信贷的支持力度,切实缓解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市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在市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上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科技型和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包括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向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且金融机构贷款余额2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新增贷款时,政府按其当年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所给予的风险补偿。

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且金融机构贷款余额3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后,由于借款企业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按《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被确认为可疑类或损失类贷款,且遭受本金损失时,政府按其损帐比例,以恰当的标准所给予的损帐补贴。

对可疑类贷款的确认,*市商业银行和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市政府批复确认为准;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上级银行批复确认为准。

第四条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是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市经贸委主要负责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业务指导,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的具体支持方式和适用范围;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年度风险补偿金、损帐补贴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市经贸委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负责资金拨付。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资金来源、实施对象及补偿、补贴标准

第六条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的来源: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第七条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的实施对象为在市区依法设立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实施贷款分类管理的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八条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标准:以上年度该银行的小企业贷款月均余额为基数,按小企业贷款比上年净增额的0.5%以内给予补偿。同时可对小企业增加贷款较多、风险控制较好和追偿债权有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适当奖励。

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的补贴标准:当承办银行为小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发生损账时,按下列标准给予损帐补贴:

损帐比例2%以下

(不含本数)2%-3%3%以上

(不含本数)

补贴比例30%20%15%

损帐比例=当年损帐金额÷当年小企业贷款年末平均余额×100%。

当年小企业贷款年末平均余额=当年小企业贷款月末平均余额之和/12。

第三章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单位的确定。

要求列入市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计划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初审后,向市财政局、市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时须提供:上年度按风险补偿口径计算的小企业贷款月均余额及计算明细、本年度同口径小企业贷款新增计划和保证措施。

市财政局、市经贸委经审核后确定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单位及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实绩,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批准同意。

第十条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二年年初,市财政局、市经贸委会同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对市区实施风险补偿的银行小企业贷款净增额进行审核,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

市级风险补偿金,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每年1月底前,发生损帐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初审后,向市财政局、市经贸委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损帐情况汇总表及明细、损帐比例及计算依据、可疑类贷款的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

市财政局、市经贸委会同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对可疑类贷款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联合下达补贴计划,并由市财政局先期拨付损帐补贴金的50%。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追索债权。市财政局、市经贸委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法律依据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确定最终的损帐金额及损帐补贴金,扣除先期拨付损帐补贴金后,由市财政局拨付损帐补贴余额。

第四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的损帐补贴金应全额用于弥补坏账损失。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联系人,按月向市财政局、市经贸委报送小企业贷款月报表,并及时反映损帐和债权追索情况。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全额损帐补贴后,仍应积极追索债权,追索实现的债权要在1个月内按原补贴比例及时向市财政局交还补贴。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单独建立符合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简化信贷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第十六条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收回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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