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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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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10号,以下简称《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对市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政府直属单位和下一级政府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工作,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完善考核机制,加大考核力度,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强化行政层级监督。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行政责任。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落实《纲要》的办法和措施,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六条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37号)的情况。

(三)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况。

(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情况。

(五)起草、制定法规议案、规章(草案)以及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六)建立行政监督制度,落实行政监督责任的情况。

(七)承担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责任的情况。

(八)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情况。

(九)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制度、收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告知、听证以及评估评价等制度。

(三)依法清理行政许可,清理结果按规定公布并严格执行。

(四)依法清理和规范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以非行政许可名义予以保留。

(五)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梳理执法依据,公布执法依据目录,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二)合理界定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法定职权,执法流程明晰,要求具体、明确。

(三)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明确和落实执法部门或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

(四)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

第九条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批准方案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作出决定。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

(三)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并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四)规范格式文书,建立统一的立卷归档制度,实行年度案卷评查,评查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五)完善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实行公告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条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科学合理界定行政决策权,制定行政决策规则。

(二)遵守行政决策程序,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论证、听证等制度。

(三)推行决策评价制度,适时跟踪与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建立决策监督和决策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一条起草、制定法规议案、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立法法》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起草报送法规、规章草案,确保质量。

(二)对制定涉及广大公民权利义务、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技术规范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制度;依法设定或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收费等内容。

(三)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定形式公布,并依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报送备案。

(四)执行定期清理和适时评估制度,及时修改和废止已不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建立行政监督制度,落实行政监督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依照规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三)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各项制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监督责任,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四)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实施专门监督,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五)严格执行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及时处理和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

(六)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要求。

(七)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

(八)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投诉案件和新闻舆论监督中反映的问题。

第十三条承担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浙江”的要求,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等工作制度,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落实行政责任。

(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处民事纠纷,不推诿责任、不滥用职权。

(三)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落实信访处理责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重视,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研究、部署和检查。

(二)建立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工作责任、监督责任,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三)落实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不得返还或变相返还等公共财政纪律。

(四)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五)落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要求,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与承担工作职责相适应。

(六)建立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积极开展法律培训和法制宣传。

第三章组织实施和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考核工作以行政机关自查自评为基础,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的工作档案记载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被考核的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依法行政情况,对照依法行政实施方案和本办法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并向省政府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考核机关根据行政机关自查自评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检查考核,评定最终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对被考核单位的检查考核,可以抽查其下属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与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计分办法根据考核内容由评分细则确定。

第二十一条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考核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核的机关可以视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二十二条对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机关,给予通报表彰;被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省政府建立依法行政考评小组,负责对省政府直属单位和市政府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二十四条每年的考核内容根据本办法并结合省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政府重要工作目标的要求确定。具体考核项目和评分细则,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法制办另行制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