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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公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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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支持企业引进人才,鼓励外地高校毕业生来绍创业,规范市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行为,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引进人才在绍创业期间的政策性租赁用房,主要为市区企业引进的暂无住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周转用房。

第三条人才公寓由政府统一规划,按照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设。

第四条人才公寓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0至45平方米内,只租不售,并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接受当地社区管理。

第五条下列人员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一)从*市区外(含本市高校中越城区外生源)引进到市区企业单位工作、无市区住房(包括私房、公房、暂住房等)的全日制高校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二)户籍在市区、在市区企业单位工作、居住条件确有困难(指家庭住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三)来市区“先落户、后就业”的市区以外生源的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四)经批准认可的其他人才。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租住条件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统一向市人事局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应届大学毕业生应提供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介绍信;其他人员应提供本人学历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经鉴证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住房或租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来市区“先落户、后就业”的市区外生源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凭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有关落户、档案托管的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明,直接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经市人事局审查,认为符合人才公寓租住条件的,发给申请人《*市区人才公寓准租证》。申请人凭《*市区人才公寓准租证》及本人身份证与人才公寓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协议。

第八条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基数参照相应地块市场价确定,租住人按一定比例缴纳,缴纳标准为:第一年为基数的35%;第二年为基数的50%;第三年为基数的65%;第四年为基数的85%;第五年为基数的100%。

第九条人才公寓实行以租养房、以租养管。人才公寓养护和管理经费不足部分,由经营管理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条在租住期限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按约解除租赁协议:

(一)承租人由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了住房的;

(二)调离本市、辞职、辞退或自动离职后未在市区重新就业的;

(三)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在市区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五)有其他违反租住协议的行为。

第十一条当人才公寓入住率不足60%时,经报请同意,人才公寓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对30%的租住房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经营不改变产权性质和租住性质,周期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人事局报告人才公寓租住情况。

第十三条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