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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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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

根据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13号)的有关规定要求,为规范道路班车客运价格行为,保障道路班车乘客和客运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市农村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农村道路班车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鉴于市区和*县行政区域的特殊性,凡跨越市区及*县的农村道路班车的运价管理按县(市)境内班车作价,统一运价作价办法,实行分别审核,所涉及具体道路班车凡经营企业属于*县的,由经营企业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市区经营企业直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核准后执行。

二、农村道路班车票价按照同车型同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分成普通车型(无空调)票价、中高级车型(有空调)票价,其中中高级车型应有显著标识。

普通车型、中高级车型的划分主要参考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标准,其中中高级车型是指舒适型、装有空调的中高档车辆。

三、农村道路班车票价作价按以下办法计算:

普通车型票价按4公里内起步基价1元,超起步里程加价按两档计价方法:20公里以内每公里0.2元;20公里及以上全程每公里0.17元。

中高档车型票价按4公里内起步基价1.5元,超起步里程加价按两档计价方法:20公里以内每公里0.2元;20公里及以上全程每公里0.17元。

客票的票面金额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尾数处理为:票价不足10元,以五角进整,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票价超过10元,以元进整,四舍五入。

四、实行油价与票价挂钩的办法,上述第三条确定价格是根据当前油价为基准价格制定的,当市场油价高于或低于基准油价35%以上,并且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时,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临时性价格调整措施。

五、具体各线路票价由市级经营企业凭线路主管部门批文,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作价办法,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经营企业应提前5天向社会公告后方可执行。

六、农村道路班车客运标价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内容应包括起始地点、营运里程、车型、票价、监督电话等内容。

七、上述未涉及内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交通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