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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市区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等3个审批事项联合办理操作程序,规范完善联办流程,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联合办理的事项
(一)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
(二)占用桥孔、依附城市桥涵设置管线或其它挂浮物、各类特种车辆行驶过桥许可;
(三)外部装修、装饰及改变使用性质规划许可。
二、联合办理工作流程
联合办理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要求开展。牵头责任部门负责有关联合办理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一门受理。由牵头责任部门在市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专窗,受理联合办理申请事项。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须知和表格(含各相关审批部门),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抄告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审查申请内容,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抄告单及回执由牵头责任部门制定),移交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中心业务处。
(三)同步审批。各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如审批事项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则由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责任部门;如审批事项属下属职能部门审批的,则应内部移交按时办结;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事项,由中心统一组织。
(四)限时完成。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责任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责任部门。牵头责任部门有催办的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的,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理。牵头责任部门综合协办部门回执意见后,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时将审批结果抄告中心。
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联合办理操作程序
(一)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
牵头责任部门:市建设局。
协办部门:市规划局、公安局、园林绿化管理局、自来水有限公司、管道燃气总公司、中广有线*分公司、*电信分公司、用电管理所等部门和单位。
牵头责任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联合办理申请,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具体审批意见。需联合踏勘的,告知中心业务处,并且在前置审批抄告单内注明联合踏勘的具体时间,踏勘工作在发出前置审批抄告单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协办部门在接到牵头部门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向牵头部门返回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如需进行单独现场踏勘的,应在接到前置审批抄告单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
牵头部门在汇总各协办部门的审批意见后作出最终审批决定。如有一个部门提出整改要求,且申请人不能及时作出整改的,待申请人作出整改后,进入二次申请程序。
对主要路段的大范围开挖如需要报市政府同意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及时告知申请人、抄告牵头责任部门。
(二)占用桥孔、依附城市桥涵设置管线或其它挂浮物、各类特种车辆行驶过桥许可
牵头责任部门:市建设局。
协办部门:市规划局、公安局等部门。
牵头责任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联合办理申请,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具体审批意见。需联合踏勘的,告知中心业务处,并且在前置审批抄告单内注明联合踏勘的具体时间,踏勘工作在发出前置审批抄告单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协办部门在接到牵头部门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向牵头部门返回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如需进行单独现场踏勘的,应在接到前置审批抄告单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
牵头部门在汇总各协办部门的审批意见后作出最终审批结果。如有一个部门提出整改要求,且申请人不能及时作出整改的,待申请人作出整改后,进入二次申请程序。
(三)外部装修、装饰及改变使用性质规划许可
牵头责任部门:市规划局。
协办部门:市建设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
牵头责任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联合办理申请,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具体审批意见。需联合踏勘的,告知中心业务处,并且在前置审批抄告单内注明联合踏勘的具体时间,踏勘工作在发出前置审批抄告单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协办部门在接到牵头部门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向牵头部门返回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如需进行单独现场踏勘的,应在接到前置审批抄告单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
牵头部门在汇总各协办部门的审批意见后作出最终审批结果。如有一个部门提出整改要求,且申请人不能及时作出整改的,待申请人作出整改后,进入二次申请程序。
四、违规处理
对审批窗口及其审批人员违反联合办理操作办法的,将按中心有关考核办法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监察部门制定的并联审批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
本办法由市便民中心负责解释,于*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