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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重大事项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确保集团各级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议事决策机制,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凡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为: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企业工作实际,研究提出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研究决定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企业改革的重要方案和重大举措,拟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福利政策。
(三)审议决定企业年度工作思路、计划,审议企业年度财务工作计划、投融资计划、工程建设计划、设备购置计划及内部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员工薪酬分配办法等事项。
(四)研究决定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企业内部机构改革、职能设置、定岗定编定员方案等重大事项。
(七)研究决定企业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推荐、任免、调整、奖惩、出国及后备干部培养等事项。
(八)研究决定企业招工计划、招聘办法及新职工的录用。研究决定职工处分、辞退、重要奖励等事项。
(九)研究决定对外担保、建设工程发包、重大项目投资建设、重大物资采购、大额财务支出审批、大额融资、重大国有闲置资产处置、对外捐赠、赞助等事项。
(十)其它需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制订本企业重大事项的议事配套规定并报集团监察审计部备案。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五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人事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具体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酝酿准备。拟由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根据需要,有的问题可提出两个以上的方案,供决策时研究比较。对涉及到企业改革发展、供排水系统安全运行,关系到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必要时应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
对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处室和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规范的上会材料。
(二)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班子主要领导提出并确定,也可由班子成员提出,报请主要领导确定。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一般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除干部人事问题和紧急事项外);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并作好记录。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不能参加的要事先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会议讨论。会议由班子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的其它成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处室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应当认真听取其他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留待下一次会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须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根据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第六条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请示主要负责人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四章议事记录
第七条会议记录。《重大事项议事会议记录》(见附表)应有专人记录,会议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讨论和决定的主要事项等,并详细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
第八条会议纪要。对重大决定事项,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由主要领导或其委托的其他班子成员签发。会议纪要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会议纪要应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作为永久性档案进行保存。
第五章议事纪律
第九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十条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执行,并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会议决定在执行中需进行较大调整或改变的,应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
第六章议事监督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加强自身建设,自觉维护班子团结。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将对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年度总结报告、述职述廉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凡未按上述规则进行的议事和形成的决定,应立即纠正,并进行重新议事。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