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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景区(馆)三产工作的考评,充分调动景区(馆)发展三产的积极性,提高景区(馆)三产经营的水平和效益,推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持续发展,决定对景区(馆)的三产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景区(馆)产生除门票收入以外的各种经济效益的经营业务活动。公司对各景区(馆)的三产工作按存量三产、景区(馆)直接经营三产、增量三产分类进行管理。
二、存量三产的管理
1.存量三产是指目前公司已同意或备案,并实行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经营主体,以出租场地或经营权为主的三产项目。
2.存量三产的所有收入上缴公司。各景区(馆)的存量三产收入作为景区(馆)当年经济收入的一部分,纳入当年工作目标考核(与当年门票收入合并考核)。
3.公司对各景区(馆)的存量三产工作有权利和义务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具体管理工作由各景区(馆)负责实施。
4.各景区(馆)存量三产项目的经营主体,除公司批准的项目以外,都要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公司对各景区(馆)的招投标工作要进行指导与监督。如有需要,公司也可以统一组织公开招投标活动,但权利和责任主体仍为各景区(馆)。
5.各景区(馆)的三产管理人员和管理费用纳入年度人员定编和切块经费计划。
三、景区(馆)直接经营三产的管理
1.景区(馆)直接经营的三产项目主要是指现状已经存在,但难以纳入存量三产考核范围的项目,比如讲解收入、临展收入等景区(馆)直接经营的三产的项目。
2.为调动景区(馆)积极性,公司允许这些特定的三产项目由景区(馆)直接经营,其收入的50%由景区(馆)自行直接支配,50%由公司统筹,原则上全额返还给各有关景区(馆),作为公司对景区(馆)的扶持。
3.凡纳入景区(馆)直接经营三产的项目,须经公司批准和备案,并接受公司的业务指导与财务监督。
四、增量三产的管理
1.增量三产是指原来不存在、各景区(馆)新发展起来的三产项目。
2.公司积极鼓励与支持各景区(馆)发展增量三产。鼓励与支持的措施有:
①项目开办后第一、第二年收入全额留存景区(馆),并由景区(馆)自主支配;
②各景区(馆)按绍文旅[]2号文件《关于设立公司发展基金的通知》的规定,可向公司申请使用专项发展基金。
3.各景区(馆)开办增量三产项目,需经公司批准。申请和批准程序如下:
①景区(馆)提出发展增量三产项目的可靠性报告,并向公司提出申请;
②有关业务部室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查,再报总经理批准。
4.公司有关业务部室要对各景区(馆)的增量三产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5.自项目开办第三年始,该增量三产项目转为该景区(馆)存量三产项目,按存量三产管理办法和考核。
6.增量三产项目如发生亏损,景区(馆)领导和员工要承担相应责任。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公司产业发展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