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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用电管理,做到安全用电、规范用电、节约用电、结合市社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维修必须遵守电工操作规程和《电器安装维修标准》,严禁超负荷运行。
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
三、如需增设电器设备,必须填写《电器设备使用申请单》,经市社办公室审核,报经社领导同意后,由电工负责安装,非电工不得安装电器设备和线路。
四、不准私自使用电炉、电茶壶、电取暖器等电热用具。有关部门使用的开水器等用具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下班后应切断电源。
五、公共区域包括主楼大堂、电梯前厅、走廊、会议室及附楼大厅、餐厅等照明亮光应适度,发现亮光过度时,市社大楼物业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整。
六、加强办公室内照明用电自律,原则上睛天不开灯,如遇阴天、雨天等,仅限使用1~2盏照明灯,并做到人走灯灭。
七、原则上气温高于摄氏30度或低于摄氏10度时使用空调,温度设定范围原则上掌握在制热摄氏22~25度,制冷摄氏25~28度之间,并关闭门窗。同时要减少使用频率,并在下班前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遇双休日值班,办公室内原则上不使用空调。
八、非特殊任务,原则上只开一部电梯,上下电梯尽量做到多人同乘。
九、市社大楼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空调、照明、电气(热)设备和线路等使用情况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立即纠正。
本制度自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