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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卫生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直接向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省卫生厅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市卫生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决议和指示,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努力提高卫生行政能力和行业管理水平,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卫生行政机关。
第四条局机关全体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忠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务实创新,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局各科室要依照职责要求行使工作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和职责要求做好各自的工作。各单位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市卫生局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省卫生厅的决定、决议、命令、指示等,拟定全市卫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规章、技术标准、实施意见,制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实行全市卫生行业管理,统筹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领导市本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市初级卫生保健、农村卫生、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规划并督导规划实施;规划指导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指导市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工作。
(三)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传染病、地方病、狂犬病和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农村改水、改厕、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干部保健等工作。
(四)制定全市妇幼保健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规范,监督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专项技术的贯彻实施。
(五)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落实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划。
(六)监督管理食品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负责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组织重大卫生违法案件查处;承担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及卫生案件复议及有关诉讼工作;组织开展卫生法规宣传教育,指导全市基层卫生监督工作。
(七)负责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的质量;组织公民无偿献血。
(八)拟订全市医疗卫生科研规划、计划,组织医药卫生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指导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
(九)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全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十)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中的医疗救护和疫情控制。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市卫生局由下列人员组成:党委书记、局长,副书记、副局长、纪检组长、各处室处长(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七条市卫生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向市政府负责。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局长外出期间,可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八条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召开局党委会议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市卫生局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必须经局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由局长召集局长办公会议处理;局长不在机关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召集会议,及时处理,事后向局长报告。
第九条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处理分管工作,并受局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及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局长汇报,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局办公室主任在局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卫生局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市卫生局各处室处长(主任)负责本处室的工作,并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在本处室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业务工作的管理。
第十二条局机关工作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弄权渎职。
第十三条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工作。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调查研究、群众参与、专家咨询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卫生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卫生行政规范性文件及草案、大型项目及其他关系卫生改革与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研究决定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重要事项,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宏观政策,符合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承办处室事先要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群众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切实把决策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责任制,实行绩效考核和失职追究制,及时跟踪并定期督导、反馈落实情况;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要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程序公开、行为规范、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行政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根据全市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市卫生厅适时向市政府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市政府决定、命令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请示,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市卫生局起草的规划草案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政府和卫生部、省卫生厅的规章、决定、命令。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并依法在规定时限内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卫生局负责起草的市政府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业务处室组织起草,局办公室负责审核,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上报。
第二十三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规范卫生行政审批,科学设定卫生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行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卫生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五条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主动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主动汇报工作,广泛听取对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六条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对口报告。
第二十七条加强卫生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卫生行政行为的监督。健全信访管理制度,规范信访工作行为,提高信访处置能力,确保信访渠道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帮助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九条虚心接受舆论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积极配合,主动查处和整改。
工作安排
第三十条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厅的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全市年度卫生工作要点,明确预期目标、主要任务、重点措施和进度要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局机关各处室要认真落实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并在年中、年末向局长办公会报告执行情况。局办公室应加强督查督办,及时汇总作出通报。
第三十三条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市卫生局对各县(市、区)卫生局及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市卫生局行政会议实行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局机关全体干部大会。
第三十五条局务会议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局长、副局长、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各处室处长(主任)为会议固定成员。根据需要可安排市直单位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厅重要会议精神;
(二)交流局机关各处室本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下个月重点工作计划安排;部署近期机关重点工作;
(三)讨论局机关建设的重要问题和其他需局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局务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因故不能出席的,向会议主持人或向局办公室请假,处室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派其他工作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市卫生局局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局长、副局长、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年度工作思路、计划、总结等;
(三)讨论通过报请市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重大事项的报告或请示;
(四)讨论审定卫生系统基建项目、大型维修项目的立项和引进添置高档医疗设备等事项;
(五)讨论年度卫生经费预决算及省切块经费安排和机关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开支;
(六)讨论通过由市卫生局制定和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及以局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和会议议程安排的原则意见;
(七)讨论决定市卫生局各直属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人事工作、职称晋升、老干工作、教育培训等事项;
(九)研究分析医政中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合作医疗管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处罚等方面的业务工作;
(十)正副局长互相交流重要工作情况及其他需要研究讨论重要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20日前后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必要时编写《会议纪要》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三十七条局党委会议由局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副书记参加,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由局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在时,受书记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书记负责召集。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审定涉及卫生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包括卫生资源配置、机构设立与撤并、职能调整等;
(二)讨论决定市直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免、调配及党务工作事项;
(三)讨论决定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干部理论学习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党建工作、群团工作等事项;
(五)讨论决定局级以上先进的表彰、奖励或申报;
(六)讨论研究纪委、机关支部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基层组织调整、党员发展、干部职工公派出国(境)等事项;
(八)党纪、政纪处分事项;
(九)其他需要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或急需处理的重大问题,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八条副局长受局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专业培训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相关处室组织承办。专题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权限范围的,须报局长决定。
第三十九条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由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人、各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市卫生局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上年度全市卫生工作;
(二)表彰上年度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三)讨论重要事项;
(四)安排部署本年度卫生工作任务。
全市卫生工作会议一般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会议的主题和方案由局办公室提出,工作报告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市卫生局的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卫生局办公室集中,报局长确定。分管局领导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临时动议的事项,没有与相关部门协商和充分论证以及没有书面材料说明的事项,均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凡提交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届时可由有关单位或科室负责人作简明扼要的汇报。
第四十一条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组织和记录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分管机关日常工作的
副局长审定备案或签发。
第四十二条市委、市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召开需要局领导参加的会议,局办公室或局值班人员接到通知后,先送请局长或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副局长确定参加人员,由局办公室或值班人员通知到人。各直属单位、下级机构需请局领导参加的会议或活动,必须先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向局长汇报后确定参加的领导,并负责通知到参加会议或活动的领导本人。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三条公文处理要坚持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凡是收到的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统一由局办公室按照文件的要求及时送阅,分管局长或职能科室负责人要及时提出贯彻意见。各级卫生行政部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送市卫生局审批的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处理文件的规定,按照文件要求由有关职能科室提出呈批意见,由分管局长审批;重大问题需经局长会议讨论决定,局长审批。
第四十四条市卫生局制发文件要从严掌握,减少数量。凡属会议已部署的工作,执行已有方案依据的,不另行发文;凡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业务主管机构已发到各县区卫生局、医疗卫生机构的、市卫生局没有新的具体贯彻意见的文件,不再转发。
第四十五条市卫生局报送省卫生厅、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综合性、全局性问题的文件,由分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局长分管的工作文件,由局长审批签发。
第四十六条市卫生局制发的文件,属全局性、综合性文件由局办公室起草;专业性文件由各职能科室起草、校稿、封发,但必须送局办公室核稿,以把好政策关、文字关、质量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所有制发文件、材料的全过程认真负责,进一步提高文件质量,文字差错不得超过国家文秘的有关规定。实行制发文件责任追究制,文秘检查考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会签文件,按局长分工管理的业务范围进行签署。
第四十七条各处室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按照《档案法》的规定,统一交局办公室立卷归档,个人不得存放有关文件资料档案。
第四十八条进一步精简公文,规范办文程序,保证公文质量。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不断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作风纪律
第四十九条市卫生局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学习新知识,开阔新视野,创造新经验,推出新举措。
第五十条市卫生局领导及工作人员应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鼓实劲、干实事、求实效,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要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第五十一条严格遵守上级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坚持经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切实抓好系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十二条加强局机关印章管理,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印章,保管人员离岗时,必须将印章锁好,确保安全。保管人员外出,由领导指定他人代替,双方办理交接手续。下列情况使用市卫生局印章:
(一)由局领导批示或签发,以市卫生局名义发文或处理工作;
(二)局机关干部外出工作,开具介绍信;
(三)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的其他事宜。
凡使用市卫生局印章须经局长、分管副局长或办公室主任签署批准。
第五十三条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以人为本、务实创新、团结协作、廉洁高效的部门形象。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理、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四条实行办事首问负责制、AB岗工作制,切实改进工作方式,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树立优质、公正、高效、廉洁的机关服务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