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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行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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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行文规则

为使我局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运转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局可以向省农业厅、市政府以及所属部门行文,可以向县(市、区)有关业务部门行文,也可以根据省政府授权和职权规定向县(市、区)政府行文。

二、局可以与市级有关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同级群众团体(包括协会、学会等)联合行文。联合行文的单位不宜过多。

三、局机关行政处室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行文。属农业局职能范围内,单独或挂靠在农业局的专门机构行文,须经局办公室核稿;局属企事业单位的行文,应抄送局办公室。

四、如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局各单位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局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五、局各单位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局办公室。

六、主送市政府、省农业厅的请示、报告、意见,必须由局长(正职尚缺的情况下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如遇主要负责人离职、外出学习和考察等特殊情况,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但须随文说明情况。

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八、经批准在报刊全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以不再行文。同时,由主办单位负责印制少量文本留档。

九、公文应由主办单位负责拟稿,经处室负责人核稿,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办公室负责核稿,经局主要领导签发后,由文书编号交局文印室打印,主办单位负责校对、封发,局办公室负责印刷、用印、立卷归档、销毁等。

十、送局领导签批的文件,原则须由办公室统一呈批。党委等文件按《*市农业局党委工作规则》的规定办理。

十一、文稿审核。主办单位负责审核文件内容、数据的正确性、所提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和政策的连续性以及公文格式、文字表述等方面。

局办公室主要负责审核有无必要发文、文字表述、公文格式、行文关系、行文程序和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把关。

签发人主要负责文稿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文稿的观点是否正确,是否围绕局里的工作思路和总体要求。

十二、经局办公室、局领导审核确认需要进一步协调、修改的文稿,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退主办单位修改或重办。

十三、已经签发的文稿,不得再改动,确需改动的,须经签发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