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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效能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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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效能监察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有效发挥效能监察的监督、保证、预防、促进作用,建立和健全企业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使企业的效能监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市国资委和市监察局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效能监察是企业的监察部门对本企业职能部门和人员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履行职责及其效果的监督、检查活动。是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是完善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企业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党风廉政建设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企业效能监察的总体要求是:以企业的经济活动为中心,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运行的关键环节,通过特有的监督方式、工作程序和职能作用,查堵管理上的漏洞,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构建反腐倡廉防范体系,从而达到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目的。

第四条开展效能监察要坚持专业部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管理相结合,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效能监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认真开展企业效能监察工作,企业党政领导要加强领导,重视、支持效能监察工作,在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各有关处室要大力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各监察对象应自觉接受监督监察。

第二章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部门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是否正确行使职权,坚持民主科学决策,依法经营管理;是否尽职尽责,廉洁高效,保证中心任务和管理目标的实现,做好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工作。

第七条对生产和销售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行业政策、宏观规划、市场需求和企业经营目标的要求,安排生产销售计划;是否完成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预定目标;是否对生产销售环节实行严格把关,进行有效监控;是否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坚持优质低耗,努力降低成本;是否确保生产销售过程安全,生产销售环境符合国家要求。

第八条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计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落实产品质量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措施,认真履行合同要求,做到用户满意;是否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切实提高优质服务水平;是否做到产品销售价格合理合法,应收帐款及时回笼,不发生重大用户纠纷事件。

第九条对基本建设和工程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根据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新建项目的审批立项手续;是否对工程项目按规定进入工程市场招投标;是否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和工期要求,对施工质量、进度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定额标准审核工程量和工程费用;是否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制订了专门的规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审计。

第十条对物资和设备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对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是否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法,采购供应是否做到按期、按质、按量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是否按照选优、择廉的要求,积极采购适合本单位应用的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物资、设备;物资、设备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是否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帐、卡、物是否做到相符;物资、设备储备是否完好合理,处置是否符合规范和程序。

第十一条对科技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是否合理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转让和项目引进;是否为科技人员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尽快出科研成果,出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对财务和资产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国家的财政法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是否按照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实现预算目标,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控制;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处置,对国有资本进行有效运作,确保投资渠道畅通,程序规范,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对劳动人事和教育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贯彻执行了国家劳动、人事、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是否遵循选贤任能、德才兼备的原则;是否严格履行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工资、奖金的分配是否贯彻执行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和企业的关规章制度;劳动管理是否执行《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教育培训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效能监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效能监察的方法主要有专项监察和综合监察,它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分事前防范性监察、事中跟踪性监察、事后改进性监察三种类型。

1、事前防范性监察。对企业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和生产、经营、合同、财务、物资管理等关键性部位的决策、运行过程进行监察。在监察前要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问题,明确政策界限,通过建立行为规范、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实行企务公开等多种形式,防止或杜绝问题的发生。

2、事中跟踪性监察。以检查工作(任务)为载体,对工作决策执行过程实行跟踪监察。在检查中发现不良倾向或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错误,保证决策正确执行,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3、事后改进性监察。以调查问题入手,在工作(任务)完成以后,对所发生的问题进行调查和核实,分析产生问题的环节、原因、责任等情况。在查清问题以后,要针对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实施相应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效能监察的工作程序为:调查摸底,选题立项;制订方案,组织实施;整改落实,总结提高。

1、调查摸底,选题立项。是根据所属企业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对生产经营和资金运行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通过调查摸底,提出立项建议,填写《效能监察立项表》(见附表1)。经行政领导批准后正式立项,同时通知被监察单位,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2、制订方案,组织实施。是通过制订包括目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间、要求和人员组成等详细的实施方案,以文件的形式通知被监察的部门,同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被监察部门应先进行自查自纠,并做好接受检查准备。上级将通过查阅原始资料、深入现场勘察、召开群众座谈会、进行个别谈话、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对效能监察立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客观评价,若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填写《监察建议书》(见附表3)或《监察决定书》(见附表4),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下达给有关单位,督促其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

3、整改落实,总结提高。年底或一个项目的效能监察工作完成后,各企业针对监督监察意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完善相应制度,落实整改责任,并写出终结报告,填报《效能监察终结报告表》(见附表2),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报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同时,对效能监察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跟踪监察反映较差、存在问题比较多的单位和个人要结合年度考核,给予批评、惩罚。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部门在实施效能监察项目时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处分权,并通过《监察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下达监察决定或建议。

第十七条监察对象对监察决定或建议应当执行或采纳,在十五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将执行情况上报纪检监察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应在十天内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纪检监察部门应在十天内研究答复。

第十八条每一效能监察项目结束后,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效能监察项目的文书立卷和归档工作。文书资料包括:选题立项期间形成的调查摸底资料;立项时的依据、请示;《效能监察立项表》;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监察过程中收集的各种资料和专题调查材料;《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及其执行情况;对有关人员的奖惩决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效能监察工作总结;有关会议记录;项目结束后形成的效能监察终结报告和《效能监察终结报告表》;上级机关的被评选为效能监察优秀成果的文件;其他有关材料等。

第四章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的效能监察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企业效能监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部署,宣传发动,立项审批,组织实施,协调问题,检查督促、奖惩评审等工作。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必须重视和支持效能监察工作,为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创造条件,保证效能监察项目的实施和监察决定或建议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提出效能监察的立项和实施建议,制定效能监察工作的计划方案、制度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参与效能监察工作,检查督促立项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查处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的问题,提出奖惩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建议,评选优秀成果,做好立卷归档工作,总结交流和宣传推广效能监察先进典型和工作经验。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各处室及所属各企业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检查管理中的问题,制定改进管理的措施,完成各自应承担的任务,保证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的贯彻执行。

第五章效能监察成果评选及奖惩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实行一年一评审制度,对已实施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评选出优秀成果和先进典型,进行大力宣传、推广其先进事迹和经验,并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效能监察必须贯彻奖励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效能监察的结果要作为考核、使用和提拔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对于模范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管理科学,决策民主;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爱护企业财产,使企业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廉洁从业成绩突出;效能监察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等,纪检监察部门应建议领导班子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发现监察对象有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对分管工作存在的问题长期失察,不落实监察建议;浪费国家资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应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开展效能监察中解决关键问题,改进经营管理,获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动挖掘案件线索,敢于与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以及组织开展效能监察有功人员应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监察对象和有关人员的奖惩,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对各企业及监察对象的奖惩纳入集团公司企业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办法。各企业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奖惩,由各企业结合平时或年终考核进行,奖金来源和提奖方法可以从企业奖励基金中解决,也可采取行政领导特批,或经有关部门同意,从效能监察中增加的经济效益或挽回的损失中适当提取。

附则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新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