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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与评价,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对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和上级审计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投资审计部为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力量,成立由集团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和聘任兼职内部审计人员组成的集团内部审计队伍,在投资审计部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审计人员的专业任职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单位进行审计:
(一)集团公司本部;
(二)集团公司投资的全资子公司;
(三)集团公司投资的控股公司经征得该公司董事会同意的;
(四)集团公司指定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年度财务预算、投资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年度经济目标考核责任制完成情况,经营者年薪及职工工资总额使用情况;
(四)经营者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五)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改项目;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
(七)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及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开展审计调查,提出加强调控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以下职权
(一)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集团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该项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账簿、资料、文件、电子数据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有权向集团公司内部的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经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同意,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视实际情况,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或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具备审计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的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八)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及纠正、处理违规行为的意见;
(九)督促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十)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集团公司领导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级内审机构的要求和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根据集团公司特殊需要,也可实行临时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审计方案。按照审计项目计划,根据被审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项目审计组,提前三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临时审计除外)。
第十五条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经济合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获取各类审计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电子证据、口头证据等,并及时编制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前应当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被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经审核后出具审计报告,报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被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内部审计机构将根据有关要求将审计结果报送上级审计机构。
第十七条被审单位应根据审计报告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报告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集团内部审计机构。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以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请裁决处理。
第十八条后续审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后续审计范围,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报告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集团内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加强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积极配合内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各单位的内审结果作为年度经济责任考核及有关先进评比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对被审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将给予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机密的内部审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与本单位原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投资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于*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