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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订本制度。
一、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1、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2、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3、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二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经市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4、熟悉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该项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一级裁判员,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推荐,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裁判员注册
1、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两年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
2、一级以上裁判员到相应的批准部门注册后,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二、三级裁判分别到市、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
3、由外地调入或分配到本市工作的裁判员,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市体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4、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市体育竞赛裁判员考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三、裁判员选派
1、体育竞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聘请该次比赛的裁判员。
2、全市性体育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由三级以上裁判员担任。
3、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一)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竞赛裁判工作;
2、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的培训;
3、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4、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5、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6、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级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二)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裁决;
2、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3、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4、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体育比赛裁判工作;
5、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裁决情况的调查。
五、裁判员管理
(一)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条件成熟的项目,可以受用比赛开始前30分钟明确执场裁判员的办法,以保证裁判员公正裁决。
(二)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培训,并对本单位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各级体育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三)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含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四)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到,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五)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含联赛)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六)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1、行贿受贿,裁决不公;
2、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3、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