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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指导员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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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指导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提高基层体育骨干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推动我市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制度。

一、全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由市及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二、采取定期培训形式,市及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每年须举办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2期以上,每期须达到35人。一期培训班人数达60人以上者,以2期计。

三、二级社会指导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由市体育局负责,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管理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若采取市、县联办的方式举行,每期可批参加该期培训班30%的人数为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四、可采取自学与统一考试相结合的培训方式,考试前须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集中辅导。

五、培训结束时,每个参加培训的学员,必须通过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可申报技术等级。

六、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考试,由举办单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有关培训和考试大纲执行。

七、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审批和管理工作,要坚持三个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工作能力素质),四个条件(思想与工作条件、申请的资格条件、资历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和五个管理的要求(日常工作管理、定期注册管理、迁移管理、奖惩管理和体育市场管理),由市和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审批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