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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使建设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市建设局对下级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及所属机构执行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所进行的检查或专题执法检查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局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机构的执法检查工作以及与人大常委会、政府法制部门等有权机关进行执法检查联系。
第四条执法检查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主。
执法检查可以对违法现象提出纠正意见,但一般不直接处理执法中的具体问题。
第五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实施一年后应当进行检查。在实施后每隔五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规章实施后的执法检查根据需要确定。
第六条执法检查应按计划进行。
执法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项目计划。
执法检查项目计划应包括:拟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执法检查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参加单位等。
第七条市建设局法制机构收到执法检查项目计划后,应根据机关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于每年二月底以前提出本年度的执法检查计划,报分管领导或由分管领导提交局办公会议批准,成文后下发。
第八条法制机构和执法机构应确保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完成,个别经报领导批准的调整项目除外。
执法检查应成立精干的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检查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九条检查组在实施执法检查前,应制定下发检查提纲。检查提纲应明确规定执法检查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接受检查的单位接到执法检查提纲,应及时进行布置,组织落实好本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应讲求实效,不得走过场。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执法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自查是指县(市、区)建设行政机关、单位自行组织的检查;抽查是指市建设局选择若干县(市、区)建设行政机关、单位进行的检查。
第十三条自查由接受检查的建设行政机关按检查提纲的要求组织进行。自查结果应及时报检查机关。在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可根据需要组织抽查。
第十四条自查或抽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对法律、法规、规章在执行中的成绩和问题作出评价,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对法律、法规、规章的进一步完善提出改进意见,总结报告须经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法制机构应于每年二月底以前向分管领导或局办公会议报告上一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