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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报检员的管理,规范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提高报检质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和浙江检验检疫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报检员及相关申报单位引起的差错、更改的管理。
第三条下列内容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2、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改换包装或重新包装的;
4、已撤消报检的。
第五条报检员在电子报检数据发送后发现有误时,须确认此数据还未被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时才能改正错误再次重发,并且要再次确认是改正后的正确数据被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后才能打印出正确的报检申请单。否则须填写《更改申请单》办理更改手续。
第六条报检受理后发现差错需要更改的均应填写更改申请单、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已在本局备案的报检专用章,并提供相关更改依据,如由国内客户提供资料所致差错,应附资料提供单位出具的、有法人代表签字的更改申请报告,如由国外客户提供资料所致差错,应附客户申请更改的函电等内容。
第七条在签证前申请更改的,在本局(包括下属办事处)检务窗口办理更改手续。如果更改内容涉及需由本局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施检部门)确认的,应先由相关检验部门审核确认更改内容。
第八条在签证后申请更改的,应退回已发证单,经本局检务部门(以下简称检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办理更改手续。如果更改内容涉及检验部门的,先由施检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更改内容。
第九条对于报检人由于重复发送电子报检数据导致在局端产生无效电子报检信息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来本局予以撤销,否则按“电子垃圾”处理。
第十条检务部门对报检人(企业)未遵守法律法规、未做到“单单一致、货证一致”、不履行报检人职责等方面以及报检企业、报检员自身原因造成的违规、报检差错、“电子垃圾”等情况进行登记。
因前款原因引起的更改,报检人应重新排队等待处理。
第十一条检务部门根据报检企业报检质量,进行分类报检监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企业列入重点报检监管企业名单:受到行政处罚及以上处分的;季度报检差错数量达到30个差错的;每季度报检30批及以上的企业差错个数占报检批的比例大于等于10%;每季度报检不到30批的企业差错数量大于等于3个的。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企业列入优先报检签证企业名单:每季度报检30批及以上的企业差错个数占报检批的比例小于等于1%的,每季度报检不到30批的企业差错数量小于等于1个的。
对于其他报检企业按正常程序进行报检监管。
对于列入重点报检监管的企业或列入优先报检签证的企业名单由检务部门对外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公布后,检务部门应召集这些企业的主管领导和报检员开会,宣传检验检疫对报检的有关规定,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提高对报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报检员的管理和自律。对列入重点报检监管名单的企业将被降为“预录式(人工干预式)”电子报检,如果是“绿色通道”或“电子审单快速核放”企业,则暂停其资格,直到其恢复到“直通式”或“自动审单式”电子报检为止。
检务部门应为优先报检签证企业开设报检签证“快速通道”。
第十三条检务部门每季度公布差错管理情况,对整改较好,在下一季度中报检质量有明显提高的企业,按第十一条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企业经检务部门批准后从重点报检监管的企业名单中删除。对整改不力,报检质量仍不提高的企业要通报批评,并将其重新列入下一批重点报检监管企业名单,直至吊销报检员报检资格。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本局检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