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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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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管理机关办公用房,使之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做到使用合理化、管理科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机管局)是代表政府管理机关办公用房的职能部门。其任务是授权负责制订机关办公用房建造、改造计划,组织实施建造、改造方案,接收其他属于国有资产的房产,分配、调整办公用房及其日常管理,接受群众举报,处理违规行为。

第三条分配范围为市级(含越城区)机关的党群部门、人大、政协机关及市政府部分办事机构(详见附表)

第四条机关办公用房的分配与调整,由机管局提出方案,经市分管领导同意。分配或调整到办公用房的单位,原办公用房除同意保留外,其余办公用房必须缴给机管局。

第五条新设机构是否安排办公用房,须经市分管领导同意。临时性机构的办公用房,原则上有归口单位或牵头部门自行调剂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由机管局视情安排和解决。

第六条分配、调整、借用办公用房的办理,均由所需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填写《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分配、借用申请表》,经研究同意后,由机管局通知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办公用房只能用于办公,各单位不能擅自改变用途出借、出租,若有违反,立即收回并取消该单位办公用房分配、调整范围。

第八条部门之间不得自行调整办公用房,擅自调整的,机管局有权收回所调整的办公用房。

第九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除直接为机关服务的单位外,均不列入机关安排范围。由于历史原因,已占用机关办公用房的单位,要签订协议限期搬出,确暂无法搬出的,需与机管局签订租用合同,改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

第十条为便于管理,每幢办公楼均需指定或推荐一家牵头单位,负责该幢办公楼的日常管理。同楼办公的其它单位必须服从牵头单位的管理。

第十一条胜利西路163号机关大院、静宁巷58号机关大院的办公用房及设施设备的维修由机管局负责,其它办公用房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共用部位由各使用单位共同承担,室内部份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办公用房水、电费的负担:胜利西路163号机关大院、静宁巷58号机关大院行政编制的单位由市财政统一拔款到机管局,机管局统一支付,其它单位所用水、电费均自行负责,水、电表确无法分开的,水、电费用按单位人数分摊。

第十三条办公用房的维修必须报机管局审查同意后实施。维修单位不得借维修之机,改变房屋结构,拆装水、电表及改变水、电表上的计量。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的室内外卫生、环境绿化等根据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