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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委机关督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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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委机关督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委机关工作效率和质量,切实加强督查工作,增强督查效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工作由委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督查工作范围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省国资委及其领导的重要批示与交办事项;

(二)市委、市政府、省国资委和市国资委重要会议、文件以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办理情况;

(四)委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委领导的重要批示及重点交办事项;

(六)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四条督查工作程序

(一)督查事项提出

根据督查工作规定的范围,由委办公室提出督查事项,向委机关有关处室发出《督办通知单》,明确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连同督办件一并交承办处室办理。

(二)督查事项办理

1、承办处室接到《督办通知单》后,应按要求认真提出办理意见,明确办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办结。

2、对于市领导批示件,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按市领导要求办理;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一般应在收到市领导批示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报送办理结果;对于造成多人伤亡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事件以及突发性事件等重要事项的紧急批示,要立即办理,并上报办理情况或结果。对确因情况复杂,难以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结,要以书面形式向委办公室说明理由和办理进展情况,由委办公室向委领导报告后,重新确定办结时限。

3、对于委领导批示件,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按照委领导要求办理;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一般在5个工作日(自处室签收日起计算)内办结;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委办公室,同时向委办公室说明理由和办理进展情况。

4、承办处室对承办内容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转办或协办意见,但应在收到《督办通知单》2个工作日内向委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委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委领导审定后,按委领导的批示意见办理。

5、凡督查任务明确由几个处室联合办理,承办处室要主动与协办处室协商沟通,并负责汇总、整理、上报办理结果。

6、各承办处室要严格按照督查工作要求办理,及时反馈,办结后填写《督办事项办结单》,重大督查事项办结后,还要写出办结专题报告。

(三)督查事项催办

委办公室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对在规定时限内既不报告办理结果,又不说明情况的,委办公室将发出《催办通知单》进行催办。

(四)督查事项反馈

实行督查工作跟踪反馈制度。对特别重要的督查事项,委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及时向委领导报告。对督查事项,委办公室每月底向委领导报告一次,报告内容为未及时办结的原因、最新进展情况和应办结的时限等。督查事项办结后,委办公室应按要求做好汇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条督查要求

(一)各处室要切实提高对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发扬务实、高效、严谨的工作作风,把督查工作作为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

(二)按照督查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定期进行催办,及时反馈。凡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督查事项,承办处室要注意工作的整体性,并负责反馈。

(三)加强督查工作的统一协调,委办公室要做好各处室督查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将督查情况作为委机关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实行月度通报,季度考核,年终总评,与委制定的考核激励办法相联系,实施奖罚。

第六条本办法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