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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村级集体兴办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筹资筹劳的原则、对象
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投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一)筹资筹劳原则。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二)筹资筹劳对象。筹资对象一般为本村在册户籍人口和其他常住(半年以上)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上述受益人口中男性18周岁—55周岁、女性18周岁—50周岁的劳动力。
二、筹资筹劳范围
(一)适用范围。
⒈筹资筹劳主要适用于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小型农田水利、道路桥梁、村庄整治中的公共建设项目以及环境卫生、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等集体公益事业。
⒉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资金支持、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经涉及村议事通过,报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也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⒊除因防洪、抢险、抗灾等紧急任务,村里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事后须经乡镇政府核准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任何部门不得要求村民无偿出劳或以资代劳。
⒋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缩小议事范围。
(二)下列事项不得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⒈非本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和劳务。
⒉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建设和维护、五保户供养等项目。
⒊偿还村级债务、村办企业亏损、进行经营性开发生产等不属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的资金和劳务。
⒋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
三、筹资筹劳标准
(一)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按1工的价格标准筹资(具体由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以资代劳价格标准,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筹资可以分年进行,也可以几年(一般不超过3年)累计筹资。
(二)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3工,出劳或以资代劳由农民自愿选择。
四、筹资筹劳程序
(一)提出事项。村级组织在年初或事前,提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村民或者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二)形成方案。筹资筹劳事项提出后,必须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和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初步方案(包括筹资筹劳事项、预算、分摊办法、减免措施等),提请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还须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或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农户过半数通过后形成正式方案。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在正式方案上签字。
(三)方案审核。方案和决议的会议纪录经乡镇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限额标准的,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四)公布方案。审核通过的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五、筹资筹劳减免
现役军人、军烈属、退役伤残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和因公牺牲人员家属等优抚对象、在校就读的学生、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及并发症患者(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孕妇、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五保户等,不承担出资出劳任务。低保户可不承担出资任务。对因病、因伤、因残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出资出劳任务的,经本人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票数通过,可以减免。
六、筹资筹劳监督管理
(一)使用管理。
⒈资金管理。筹集的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使用村级组织统一收据。上年度所筹资金结余部分,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
⒉劳务管理。筹集的劳务原则上应安排在农闲期间。村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出劳的,可以请人代为出劳或者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亲属向村级组织书面提出。
⒊工程决算管理。筹资筹劳单项工程竣工并形成的决算,应在15个工作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并在下年度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通过。
(二)使用监督。
⒈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村内筹资筹劳的监督,对违规筹资筹劳或擅自改变用途的,要责令筹资筹劳部门限期纠正,并督促其及时退还所筹资金,或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省定标准给予村民相应的报酬。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处理相关责任人。
⒉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并在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布筹资筹劳使用情况。
⒊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出资出劳任务的村民,要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
七、其他事项
(一)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规范、使用合理、群众支持的,政府可采取项目扶持、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
(二)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其筹资筹劳收据、专账等由村级组织代为开具和建立。
(三)各市、县(市、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四)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经发〔*〕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