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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是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履行职能、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战略目标的重要依据和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对规划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创新,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必须看到,当前规划编制和实施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规划功能定位不清,规划“缺位”与“越位”并存,编制程序不规范,内容交叉重叠,且缺乏衔接协调和实施刚性。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水平和调控能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切实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现就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建立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规划体系
(一)明确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遵循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围绕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奋斗目标,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注重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问题,注重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注重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注重发展需求与要素资源支撑能力、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划的应有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理清规划体系的功能分工。同一行政层次的规划按对象和功能,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纲要)是根据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纲领性规划,在本级各类规划中具有统领地位,是编制空间规划、专项规划以及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空间规划是根据区域内人口、资源等基本要素及相关功能区的空间结构和空间开发秩序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是指导和约束基本要素配置及相关功能区的相对位置、组合状况、聚散程度等的依据。专项规划是根据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门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专题规划、建设规划等,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和政府调控行为的依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
为对象编制的区域规划已成为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规划既有综合性的区域发展规划,也有区域空间规划、区域专项规划,是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
(三)科学界定规划编制的领域。坚持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方向。政府编制规划的领域,主要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事业等领域必须编制规划,使之成为政府审核项目、安排财力的依据,并为企业决策、社会投资提供参考。在一定时期确需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产业,可根据全省战略需要编制专项规划。对市场机制已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领域,原则上不再编制规划。
(四)突出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导向。发展规划纲要应抓住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切实增强战略性和宏观性,突出指导方针、战略任务、空间布局和重大举措。要改变规划内容无所不包、涉及领域过宽的状况,减少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领域的内容,进一步充实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内容。
(五)切实强化空间规划功能。空间规划着眼于把区域内的城镇体系布局、土地总体利用、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网络、限制开发地区等落实到具体的地域空间,是划定主要功能区且有一定约束力的“红线”。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确定区域内空间组织和具体布局的重要依据。空间规划要统筹考虑区域内生产力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等建设,努力提高空间资源的整体配置效率。
(六)进一步明确专项规划定位。切实改变目前专项规划数量过多、内容空泛的状况,坚持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努力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使之成为本领域落实宏观调控措施、审批项目和安排投资的依据。简化对竞争性产业发展方向、产品产量的描述,不应将扶持特定企业作为规划的内容。结合本领域的特点,着力研究政府如何通过完善体制、制定政策、合理布局、加强建设,切实提供良好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环境,为市场主体创造有利的宏观环境、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
(七)注重研究编制区域规划。编制区域规划的主要区域是,经济、社会联系紧密的地区,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城镇密集地区,以及政府确定的重点开发或者保护地区等。综合性的区域发展规划一般包括:人口、经济增长等的预测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各类功能区的划分及其定位,区域协调机制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要强化区域规划在相应特定区域的指导性、统筹性和约束性,增强编制工作中部门、地区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二、切实规范编制行为,将规划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
(八)加强规划综合协调。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研究确定规划内容,各类规划依据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遵循空间规划,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所有规划都要相互协调。既努力防止规划部门化,又尽可能减少重复编制、内容交叉。在适当撤并有关规划工作领导机构的基础上,建立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由省长主持,有关副省长和省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承担规划的综合协调和审议职能。设立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经贸、海洋、环保、交通、水利等部门组成,负责开展规划协调会议日常工作。
(九)规范规划立项管理。按照以事权编制规划的原则,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由各级政府提出并组织编制,其中,发展规划纲要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具体组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由同级城乡规划部门牵头具体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具体组织,海洋功能区划由同级海洋主管部门牵头具体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组织编制,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综合性的区域发展规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市(县)政府提出,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
(十)深化规划研究工作。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可采取自主编制、合作编制、委托编制和招标编制等方式,确定规划编制承担单位。规划编制承担单位要深入开展前期调研工作,努力保证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尤其是对规划建设的重大项目要认真研究,切实为政府决策、企业投资提供依据和参考。规划应充分体现区域特色,避免简单重复国家和省级规划的内容。
(十一)扩大规划公众参与。要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划编制过程和了解规划内容的权利。发展规划纲要和其他重要规划正式送审前,应预先听取人大、政协的意见,并征询社会公众意见。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空间规划、专项规划,要妥善处理保密与提高透明度的关系,在草案初步形成后,可采取听证、公示等适当形式,为社会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开辟畅通的渠道。
(十二)健全规划专家论证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规划咨询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分类设立规划咨询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规划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发展规划纲要和重要规划在送审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其中省级重要规划由省规划办提请省咨询委主持论证并提出审议意见,努力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
(十三)注重规划相互衔接。各级各类规划之前,必须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省级规划和跨市的区域规划由省规划办负责协调衔接,重点是衔接宏观调控目标、区域发展方向、基础设施等空间布局、重要资源开发、财政资金平衡等,切实避免规划内容自相矛盾、政策效果相互抵消。省规划办协调衔接工作根据规划性质,确定具体的省级职能部门主持;出现较大分歧意见时,提交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决定。市、县(市、区)规划也要加强协调衔接。各部门组织编制规划,凡内容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及时主动进行衔接。
(十四)完善规划审批制度。规划决策主体应与规划层次、效力相对应,努力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审批制度。省级发展规划纲要经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省级空间规划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审批。省级专项规划除少数重要规划由省政府审批外,原则上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其中重点专项规划以“经省政府同意”的名义。跨市的区域规划由省政府审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市、县(市、区)规划的审批,由同级政府作出决定。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努力健全规划组织实施的保障机制
(十五)健全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各级各类中长期规划都要有明确、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按照各地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并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实监督检查力量,形成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十六)强化规划配置资源的导向作用。切实按照规划的总体要求,合理配置财政性资金、政策性金融以及国有土地资源、国有资产存量等公共资源。政府投资决策坚持“以规划带项目”的原则,逐步实现投资调控由项目审批向规划审批转变,即能编制规划的领域,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投资;未列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在规划调整前原则上不予立项。通过体制创新和产业政策,为市场主体自觉遵循规划引导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七)认真落实规划的约束性内容。对各级各类规划规定的各项控制性、强制性指标以及禁止性、限制性行为,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使之成为约束社会公众行为的准则。坚持空间均衡原则,注重经济分布、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严格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用地预审等制度和实施过程管理制度。对必须由政府统一布局或在一定时期需要政府管制、调控的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坚决服从规划的限定。对违反规划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十八)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各级各类规划在实施的中后期都应对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根据存在问题和发展的新要求,对规划实施和调整提出意见。省规划办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省级重要规划进行评估。需要进行修订的规划,由原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提出调整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
(十九)进一步加强规划宣传。规划一经批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都应在公开媒体,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广泛宣传,切实改变只通过内部文件下发的传统做法,努力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加强规划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形成共同关心和促进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