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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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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不让一个孩子因贫困而辍学”、让所有孩子“念上书、念好书”的目标,切实保障全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受资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包括:(一)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二)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根据资助目标结合实际制订并报省备案;(三)少数民族学生;(四)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对上述(一)类学生按现行政策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二)类学生免收杂费,课本作业本费和住宿费是否减免由各市、县(市、区)根据财力状况自行确定。(三)类学生免收杂费。(四)类学生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费用。在各类民办学校和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免费额度按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确定。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逐步扩大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范围。

高中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资助目标。各市、县(市、区)应对上述资助对象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做到“应保尽保”。通过扩大对相对贫困家庭子女入学资助,原则上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资助人数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一倍,全省平均达到9%左右。

四、资助形式。在全省范围推行“教育券”制度。“教育券”由财政部门印制,“教育券”上应载明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金额和使用时限,面额与当地当年小学、初中减免费标准相等。“教育券”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发给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家庭),学生凭“教育券”充抵应交学校的相关费用。学校按收到的“教育券”总额和资助学生的名单,经教育局审核汇总后与县级财政部门结算,取得拨款。

五、经费筹措。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资助入学后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和落实。各市、县(市、区)应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资助学生人数和应资助金额足额安排。鼓励各地开展献爱心活动,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扩大经费来源。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一类、二类地区分别按50%、30%的比例给予补助,三类地区由各市、县(市、区)自行安排。

六、资金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按《*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4〕126号)执行。省级专项资金实行先资助后结算的办法。每年5月30日前,各地上报当年减免计划和目标任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据此下达省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并于7月底前按预算控制数下达50%的补助资金。市、县(市、区)财政按学校回收的“教育券”总额结算并将资金拨款到位后,于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上报资助学生名单并提出结算申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实后,在预算控制数内按补助比例计算,下达年度补助资金。实际支出小于预算控制数的,省财政按实计算补助资金。实际支出大于预算控制数的,按预算控制数计算补助资金。

省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作它用。学校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

七、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各地应根据省规定的资助对象每年准确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群,建立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出具有效证件。学生的监护人凭有效证件领取“教育券”。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并对享受资助的家庭名单在乡(镇)、村予以公示。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的投诉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