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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拆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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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拆迁规定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稳步推进全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4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入贯彻《通知》精神,狠抓各项拆迁管理工作的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通知》精神,结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宏观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106号)要求,切实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用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房屋拆迁工作,认真抓好拆迁计划管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加大拆迁户回迁安置力度。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拆迁工作领导,把控制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落实好各项拆迁管理责任,切实维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平稳推进全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

二、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是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市)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坚持调查研究,坚持量力而行,认真编制好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期限一般为3—5年,主要内容应包括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应期限内建设规划,旧区改造的总体任务和分期改造计划,房地产开发建设中长期内的总体状况;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当年房屋拆迁的总建筑面积、拆迁项目数量、较大规模拆迁项目名称、拆迁户数量、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开发量等。年度计划中的拆迁总面积,应按照浙政办发明电〔*〕106号要求进行控制。各市、县(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要在*年年底前编制完毕,并报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年度计划在当年1月底前报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各市、县(市)应严格按照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审批下达的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城镇房屋拆迁,确需调整的应重新报批。市、县(市)政府应将下达的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省建设厅要会同省发改委加强对各地城市房屋拆迁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抓好“拆管分离”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严格依法拆迁,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各级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代表拆迁人或充当拆迁单位,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或拆迁单位承担的拆迁活动。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拆迁事务所),必须在*年年底前与部门全部脱钩。2005年1月1日起,未脱钩的拆迁公司(拆迁事务所)一律取消其拆迁资格。

四、落实拆迁安置,做好拆迁信访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现有的已经在外过渡两年和两年以上的拆迁户,进行全面的调查和登记,督促拆迁人制定回迁安置计划并尽快实施回迁。要把拆迁中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综合运用最低生活保障、最低补偿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政策,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要高度重视来访来信的接待处理,加强拆迁纠纷矛盾排查,全面梳理拆迁上访各种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同时对被拆迁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不要作不符合规定的许愿和乱开“口子”。当前,特别是要控制好集体上访势头,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当地,避免或减少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或集体上访,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在*年9月底以前,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将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及本通知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