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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流通服务业发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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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流通服务业发展决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9号)和*省人民政府的贯彻实施意见,抓住机遇,发挥流通在引导生产、促进消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着力解决流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和贸工农一体化,促进我州流通服务业的大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快流通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加快发展流通服务业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客观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生产力水平迈上一个大台阶,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已经从供给领域转移到需求领域,经济增长的动力来源已经从产业与供给扩张变为需求拉动,流通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流通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环节,是连接生产与消费的通道,更是经济发展、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和社会生产力有效发挥的重要载体。加快发展流通服务业,对优化配置流通资源和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发展流通服务业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加快发展流通服务业,有利于培育和发展各种要素市场,健全完善流通服务体系,从整体上促进经济循环、优化资源配置、加快资本周转和经济运行节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快发展流通服务业是实施“流通活州”战略的必然选择。我州地处滇中经济圈和滇西经济圈的结合部,发展流通服务业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实施“流通活州”战略有利于发挥我州的区位优势,建设大市场、发展大贸易、搞活大流通,从而促进和带动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缓解就业压力,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二、加快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思路和目标任务

(四)发展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流通活州”战略,以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为目标;以大力发展消费品市场,推进生产资料市场创新,培育生产要素市场,加快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实现结构调整和业态提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为重点;以推进流通体制改革与创新,加快内外贸和贸工农一体化进程为核心;以研究制定流通服务业及重点城镇商业网点规划,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整合流通资源,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和农村市场,不断提高我州产品市场占有率为主要手段,实现流通服务业的跨越式发展。

(五)发展目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2%以上,外贸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20%,流通服务业实现增加值占GDP的比重逐步提高,就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充分发挥我州良好的区位优势,加快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融入滇中经济圈,把我州建设成为依托昆明、面向滇西乃至东南亚的物流中心;科技水平大幅提高,电子商务广泛应用;市场经济秩序不断优化,商业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形成现代流通业为主体,中介、居民服务业互补,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六)主要任务。以开拓市场、扩大消费、发展现代流通服务业为主线,把握加快流通体制改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两个重点,着力培植连锁经营、现代物流和电子商务三大支撑,努力构建现代商品市场、现代流通方式、市场运行监控、贸易促进、商业信用及法律法规六大体系,使流通服务业发展与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相适应,与经济的快速增长相适应,与结构调整和城市化水平相适应。

三、创新体制,不断增强流通企业的竞争能力

(七)继续深化流通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妥善处理流通企业历史包袱,鼓励改制企业在妥善安置职工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让改制资产,清偿职工安置费和抵偿历史债务。支持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进行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改组改造。加大国有商品交易市场的改制力度,允许以出让、承包、租赁等方式不断完善市场经营管理机制。

认真贯彻《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楚发〔2002〕4号)及其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规定,继续深化流通企业改革。实施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和股份制企业进行股权集中重组的流通企业,企业出让资产用于安置职工、抵偿历史债务或者以资产为纽带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资产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在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前提下,根据(楚发〔2002〕4号)文件规定的有关配套政策执行。

四、扩大流通领域对内对外开放,推进内外贸一体化进程

(八)扩大流通领域对外开放,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将流通服务业作为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积极引进大型流通企业的资本、技术和管理,提升我州流通服务业的发展质量和水平。加大市场招商力度,支持国内外分销企业在我州设立物流配送中心,增强商品聚散能力。鼓励有条件的流通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流通企业同时开展内外贸业务。凡国内外企业来*投资兴办农产品交易市场、设立物流企业、建设大型连锁经营企业,按照《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暂行规定》(楚发〔2003〕32号)和《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楚发〔2003〕33号)的相关规定给予土地、税收等优惠。居民能源供应、农产品经营企业可适当放宽优惠条件。

(九)千方百计扩大出口,增加进口。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用好用足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贸易促进政策,突出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鼓励深加工农产品、生物制药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建立州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贸出口企业或产品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巩固传统市场,开拓东盟市场,实施产品和市场多元化战略。引导企业增加国内紧缺原料和先进设备的进口,提高装备水平。

(十)培育重点流通企业。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托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十一五”期间,重点扶持培育20户主业突出、带动效应明显、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专业市场、物流企业和连锁经营企业。对列入州重点扶持的流通企业,在重要商品经营权许可等方面给予支持。

重点流通企业、物流企业、连锁企业及其加盟店、农产品批发市场,由州商务局会同州工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认定。

五、创新流通方式,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十一)加快发展连锁经营。规范农资、药品、石油、图书行业的连锁经营行为,大力发展以农产品、食品、日用品零售和餐饮业连锁经营,推进汽车及配件、电脑及软件、建材、音像、家居等行业的连锁经营;在租赁、家政、维修、废品回收等服务行业引入连锁机制,不断提高连锁经营销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加盟、直营店只收证照工本费。

连锁经营企业(包括农改超企业)实行统一工商登记和相关部门认证审批。经营卷烟、粮食、药品、农资等需要审批许可或者需要办理资质认证评审的,可由连锁企业总部向审批或者认证机关申请,连锁店不需再办理相应审批,可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向连锁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后,由连锁店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即可经营。

(十二)积极发展现代物流。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集市场、信息、仓储、配送、加工、展示、交易等功能于一体的广通、*、南华、元谋等现代物流基地。整合物流资源,鼓励仓储、运输、邮政等企业走联合发展道路,形成一批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物流配送企业。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规范管理的物流企业在州内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可由总部统一缴税;企业可将其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核算。

(十三)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提高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服务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发展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应用,引导传统批发零售企业开展网上购销,扩大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企业之间电子商务的应用规模,鼓励连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便民服务,促进社区商业服务网络化。坚持“政府引导,社会为主”的方针,整合各类商业信息资源,积极推广公共信息服务,支持行业网站和专业市场网站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和连锁超市建设网上商城,开展商品展示、信息、商务洽谈、网上交易等业务和银行卡业务。

六、加强商业网点规划,加快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搞好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州商务局要做好全州重点市场建设规划,各县市要结合城市整体规划修编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将流通基础设施特别是县城商业网点建设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中心城镇大型商业网点设置听证制度,凡新建2000平方米(*市4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网点和20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须由政府法制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听证,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

(十五)加大商品市场升级改造力度。按照“压缩总量、整合资源、强化功能、规范管理”的原则,重点改造提升一批优势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尽快形成具有一定规模档次、功能完善的大型批发交易市场。加快农贸市场改造,支持“农改超”、“农加超”等多种业态发展,探索开展净菜加工配送业务。重点扶持发展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大型批发交易市场。

(十六)大力发展便民服务业。200户以上的小区必须规划功能齐全的商业服务设施,支持发展社区便利店和便民服务店,鼓励发展社区家政服务业。建立废旧物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逐步形成门类齐全、便民利民的城市社区服务体系。

(十七)加大对大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物流基地、大型连锁配送中心、农村流通设施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支持“三绿”工程发展。加强食品安全,完善流通环节食品检疫检测监控体系,实行无害化管理。积极支持建设市场公共信息服务系统,构建完善、畅通、安全及信息共享的城乡现代市场体系。

七、加强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引导和扩大农村消费需求

(十八)建立和完善农村流通体系。按照商务部农家店建设标准,认真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建立以配送企业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集日用消费品、药品、农资销售、农副产品收购为一体的城乡连接、互动畅通的农村流通网络。

(十九)构建新型农产品市场营销体系,努力搞活农产品流通。组织实施“双百市场工程”。按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和《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标准进行改扩建,支持市场完善仓储及预冷保鲜设施、加工配送系统、信息服务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系统等公共服务设施。“十一五”期间,培育10个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在“有市无场”的120个乡村集市建设60个乡村农贸市场,基本实现每个乡镇有一个农产品市场的目标。重点支持“云绿”牌无公害蔬菜等农产品实行品牌化经营和大型农产品龙头企业实现贸工农一体化。

(二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络齐全的优势和在农村商品流通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农产品流通协会(简称“两社一会”),加快构建农村农资、农副产品和日用消费品三大流通网络,开拓农村市场,推进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一)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根据农村消费特点,鼓励流通企业积极推进日用百货、食品、药品、农资、建材等连锁经营,建立和完善销售服务体系,方便农民购买,促进农村消费。采取政府贴息补助,农民信贷消费等方式,支持农机等大件商品进农户。

八、创造优良环境,促进流通服务业既快又好地发展

(二十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加强市场监控,引导企业不断拓展商品和服务范围,满足即期消费,激活潜在消费,优化消费结构,努力培育新的消费热点。鼓励金融机构推进服务创新,规范和发展消费信贷,有效促进和引导消费需求。

(二十三)营造良好的“活商”氛围。各级政府要把流通服务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建立长期稳定的贸易促进政策,为流通服务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流通服务业的宣传力度,发挥导向作用,为流通服务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市场、大流通促进大发展”的思想观念,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流通服务业的大发展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十四)设立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外贸发展资金。从2007年起,州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外贸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和物流基地市场建设、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定点屠宰场改造、重点流通企业和重点批发市场的信息平台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及乡村连锁经营网络建设等影响大、带动强、示范效应好的重点项目贷款贴息或补助;配套国家西部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省级外贸发展资金,对农产品深加工、出口,国际市场开拓等给予适当补贴和出口奖励。各县市也要安排一定的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流通服务业发展。

(二十五)落实土地优惠政策。流通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建设用地要统一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满足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合理用地需求。属国家和省州鼓励的投资项目(连锁企业配送中心、物流企业的物流基地、以农产品为主的城镇批发市场),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可将土地出让取得的收入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凡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城市基础设施(含乡村集贸市场等)建设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集贸市场、仓库、物流中心等易地搬迁的,可将企业原有土地依法出让取得的收入,用以支持新建流通设施,并在规划用地上给予优先安排。

(二十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增值税起征点、民族贸易、出口退税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服务业经营和吸纳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流通企业(市场)按照规定给予各项税收优惠;流通企业(含供销、粮食)闲置的仓储、市场设施所占用的资产,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税务部门按照程序报批后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农产品物流配送使用的冷藏、低温仓储、运输冷链系统,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农产品批发市场、乡村市场、物流基地占用的土地和简易建筑免征土地收益金和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新建市场给予五年的市场培育期,培育期内,对市场主办者和经营户应缴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所得税实行“前三年全额返还,后两年返还50%”的政策优惠,对经营户免收三年的市场管理费。

(二十七)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流通服务业。对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设立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及时办理营业执照。

(二十八)实行工商业用电同价。流通企业(包括直营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生产加工设备,大型批发市场、物流基地及大型配送中心用电,按其用电设备容量,实行工商业用电同价。

(二十九)加大对重点企业和项目的扶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流通领域技改项目的进口设备办理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所需设备等的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的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点连锁经营企业、物流企业和重点市场,新建流通设施和技术改造的,各商业银行要给予贷款支持,财政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

(三十)推行联合检查,减轻流通企业负担。对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式、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的连锁经营企业和管理机构健全的商品市场,工商、环保、城管、物价、质监、消防等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协调,推行多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把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减少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多头、重复检查,对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或配送中心经营的同一批次的同种商品检查合格后,分店持加盖总部和配送中心公章的检验合格证复印件予以免检。

对管理规范、统一核算,经营稳定并以销售增长为主要考核内容的商品市场可以实行统一工商注册,统一法人负责,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法人负责制管理办法,经营户不再办理税务注册登记。

(三十一)清理取缔各种不合理收费和站卡。对涉及流通业的收费项目和阻碍流通的公路站卡进行全面清理,除省政府批准的公路站卡和省级以上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的收费项目外,其余不合法收费和站卡一律取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收费登记卡制度,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责任。

(三十二)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和调控。建立健全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对市场运行状况、重要商品供求及价格走势等进行实时监测,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建立政府公共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实物储备和资金储备互补的新型商品储备体系。制订完善重要商品供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市场稳定。州级建立肉、食用油、成品油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储备应急制度,并在州级流通发展资金中安排商品储备应急经费,以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市场供给稳定。各县市也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关储备应急制度,安排储备应急经费。

(三十三)改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增加流通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结构调整、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信贷投入,扶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除国家法规有特殊规定外,中小流通企业享受国家对大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流通企业的贷款支持,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贷营销,并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息浮动范围内给予适当优惠。

(三十四)做好服务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对中小流通企业的服务工作,努力为流通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流通队伍建设,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吸引优秀人才参与流通服务业的管理,加强人才培训,建立多层次的人才培训体系,采取政府支持、行业引导、企业互助和自我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面向中小流通企业的投资咨询和职业技能等方面培训,提高流通从业人员素质。

(三十五)加强对流通领域特种行业的监管。建立和完善流通领域特种行业监管体系,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完善成品油仓储、零售网点规划,加强监管,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健全典当和拍卖行业监管制度,提高行业服务管理水平,促进典当和拍卖业健康发展。完善二手车交易、引导和支持旧货市场扩大经营规模,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对生猪屠宰的监管,建立质量监测与控制体系。

(三十六)加强流通法制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规范商品流通活动、流通主体、市场行为、市场调控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结合实际制定我州加强流通服务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

(三十七)建立流通服务业增长考核奖励制度。为促进流通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提高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及增加就业率,从年起,对县市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实行流通服务业增长考核奖励制度,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流通服务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居民服务业)增加值、税收、从业人员、连锁经营及物流业销售收入等指标进行考核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十八)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商业贿赂、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建立健全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引导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建立完善商业信用档案制度,对失信者实行警示和惩戒。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扩大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的覆盖面,实施有效监管。进一步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行业垄断,形成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流通环境。

九、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三十九)切实加强对流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流通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流通、引导生产、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流通服务业的发展速度和水平作为主要经济指标和政绩进行考核,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使流通服务业真正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先导产业。州政府成立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加快流通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流通服务业发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也要切实加强对流通工作的领导。

(四十)各县市和州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各地和各部门的实际,研究制定促进流通服务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把《决定》精神落到实处,促进我州流通服务业既快又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