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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昭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打造法治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牢固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行使职权,落实职责,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县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及职权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领导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规划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交通、国土、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及组成部门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设调研员、副调研员。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并主持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对县长负责。常务副县长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调研员、副调研员接受县长或副县长委托的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十二条副县长负责分工范围内和县长委托的工作。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向县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受县长委托,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代表县人民政府处理与其他县、市、区之间的事务。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政府日常工作,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政府办、经贸局、发改局、城市管理局、环保局、财政局、人劳局、监察局、审计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局、统计局、教育局、民政局、民宗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文体局、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科技局、扶贫办、安监局。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
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负责。
第四章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在政府的行政工作中,正确处理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关系,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做到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财政预算、县城总体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的投资项目等重大决策,以及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县委决定。
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多方案进行比选;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几个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送交书面征询材料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群众团体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在决策中,要科学判断、把握不同时期经济发展与结构调整的特征和规律,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差别政策,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努力使政府的各项行政行为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凡以县人民政府或县级行政机关名义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决定、命令、通告等规范性文件,在签发之前,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后,应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备案审查。对备案提出的意见,制定机关要依法予以纠正或完善。
第二十七条建立具体行政行为内部审查制度。以县人民政府或县级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措施等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决定之前,需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
第二十八条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侵权而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要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对因行政纠纷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要依法应诉。
第二十九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压缩行政审批项目数量和行政审批时限。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三十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建立完善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政协的监督。同时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向县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三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人民政府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反映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并可根据需要安排县人民政府直属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及其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县法院、县检察院、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各派、各群众团体负责人参会。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重大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组成,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列席会议,并可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人武部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传达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研究讨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需报请县委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审议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研究决定县人民政府重大工作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其他需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有关副县长出席;与议题有关的调研员、副调研员,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主要研究需要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等事项。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亦可以到工作现场召开。
第四十条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可以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第四十一条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并审核后报县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应按时送达出席会议人员。
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当在会前进行协调,协调意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上报。凡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会议讨论。
凡由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主要负责人外出的,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委托副职汇报。
第四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常务副县长或相关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领导签发。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内容,除涉及机密事项外,均应安排作公开报道。
第四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与会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和通知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必须通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会。
第四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坚持每年的4月或5月为“无会月”。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大会,需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需报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不得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得要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全县性大会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形式。
第八章公文办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公文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云南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
第四十七条县人民政府的命令(令)、决定,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重要情况、人事任免等,由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发公文,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县长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涉及具体工作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常规工作的由政府办主任审签。
第四十八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对于有具体事项的请示性公文,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问知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向县人民政府请示事项与报告工作要分别行文,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协商一致,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五十条各行政机关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以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五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发的重要公文,也应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公务活动制度
第五十二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县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从严控制、统筹安排。
第五十三条县长、副县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台湾人员、华侨知名人士等,由县人民政府对外公务接待办公室提出意见,呈有关领导批准。
第五十四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因公出国(境)访问,按照外事管理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部门、各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出访,经县主管部门审核,副职呈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正职呈县长审批。
第五十五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的新闻或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的新闻,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新闻,均应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
第十章人事经费审批制度
第五十六条坚持“一支笔”审批人事制度。凡因工作需要调配工作岗位的,必须按规定将调动申请交调入单位、调出单位提出意见,再交县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完善手续、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送县长审批。
第五十七条坚持“一支笔”审批经费制度。凡属请求县人民政府拨给经费的请示,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后,送县财政局提出意见,再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建议后,送县长审批。
第五十八条凡属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的经费,由县财政局统筹核拨,县人民政府不再研究审批。
第五十九条为增加预算透明度、强化支出结构管理与优化,县直各部门的经费由财政局在年初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各部门一把手必须管好、用好经费,无特殊情况,县财政原则上不再追加经费。
第十一章作风纪律
第六十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带头遵守党和国家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县人民政府领导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严禁基层领导到边界、车站等地迎来送往。
第六十一条县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为会议和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不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须经县长批准。
第六十二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意见。
第六十三条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对迟报、漏报、瞒报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十四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副县长,县人民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离巧外出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批准。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巧外出应事先报县长批准,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巧外出应事先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报县长批准。
第六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委、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坚持从严治政,严格加强队伍建设,从体制、机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使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落实。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施行;巧家县人民政府*年12月24日的《巧家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巧政发〔*〕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