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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运输企业收缴标准
按《*县客运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煤矿企业收缴标准
凡在*县境内从事煤矿生产的合法企业都必须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每企业按年产3万吨以下的每年缴纳60万元风险抵押金,法人代表缴纳5万元风险抵押金的标准收取。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国土资源局收取后上缴县财政。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收缴标准
凡在*县境内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都必须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一)年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向企业收取5万元,向法人代表收取1万元。
(二)年营业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向企业收取10万元,向法人代表收取2万元。
(三)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向企业收取15万元,向法人代表收取3万元。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经贸局收取后上缴县财政。
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收缴标准
凡在*县境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必须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一)年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向企业收取2万元,向法人代表收取1万元。
(二)年营业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向企业收取8万元,向法人代表收取2万元。
(三)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向企业收取12万元,向法人代表收取3万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县经贸局收取后上缴县财政。
五、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风险抵押金上缴县财政,实行专款专户管理。生产经营企业当年不发生事故,风险抵押金可以抵作下一年风险抵押金;如果在经营期内不发生事故,风险抵押金的本金如数退还;如发生事故,抵交罚款和用于处理安全事故费用。以后年度风险抵押金不足部分进行补交。拒不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公安机关不审批给爆炸物资,供电公司停止供电,工商行政机关年终对企业营业执照不予年检,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直至停业整顿。
六、本制度由经贸局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